房屋所有權如何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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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產所有權判定以登記為準,確認不動產所有權的最直接辦法是依據登記記載。當事人可以帶着本人身份證,去房產局申請查詢相關房屋的具體所有權情況。
申請房地產登記,應當按照規定的時間向房地產所在地規劃國土分局提交申請書及有關文件,經審查,申請人的申請符合規定的,登記機關應在規定時間內核準登記,併發給房地產權利證書。
房地產登記種類分為初始登記、轉移登記、抵押登記、變更登記和其它登記。其中初始登記辦文時間為90天,轉移登記辦文時間為30天,抵押登記15天,變更登記辦文時間30天。
1、總登記
總登記,是指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根據需要,在一定期限內對本行政區域內的房屋進行一次性、統一、全面的產權登記,也稱靜態登記。這是房屋產權登記中最基本的登記。
總登記是一種針對所有房屋產權的普遍性登記,在登記時,不論房屋狀況、權屬狀況有無變化,房屋產權人均有義務依法向登記機關申請登記。房屋總登記後,除建立健全登記簿本身並存檔外,還向權利人頒發房屋所有權證、房屋共有權證、房屋他項權證,或者房地產權證、房地產共有權證、房地產他項權證。
2、初始登記
初始登記,是指新建房屋者向登記機關申請房屋所有權的登記。初始登記一般為初次取得所有權的登記。
3、設立登記
根據物權法理論,他物權產生於既有權利,是原權利人設立的結果,所以他物權登記,稱為設立登記。
4、轉移登記
轉移登記也稱之為動態登記,是指在總登記後,房屋所有權因買賣、贈與、交換、轉讓等法律行為而變更時進行的登記。在總登記後,房屋所有權會因各種法律行為和事件而變更,為了公示這種變化,原權利人和新權利人必須辦理轉移登記。
5、變更登記
房屋產權變更登記,是指房屋在進行總登記以後,發生了翻建、擴建、拆除等變化而進行的登記。房屋產權變更登記的意義在於,及時公示房屋的變動情況,核實並公開產權人的權利範圍,修正、補充原先的房屋户籍資料。辦理變更登記以後,產權人應當領取新的房屋產權證書。
6、註銷登記
註銷登記,又稱塗銷登記,是指房產權利因拋棄、滅失、土地使用年限屆滿、他項權利終止等,權利人申請房產登記機關作出原登記權利不復存在的登記。註銷登記的申請人可以是原登記人,也可以是其他受益人。註銷登記有兩種。一種是《城市房屋產權權屬登記管理辦法》第25條規定註銷房屋所有權第登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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