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固定資產出售該怎麼繳納增值税

固定資產出售該怎麼繳納增值税

小規模納税人銷售自己使用過的固定資產,按下列公式確定銷售額和應納税額(3%減按2%徵收):銷售額=含税銷售額/(1+3%)應納税額=銷售額×2%。一般納税人銷售自己使用過的其他固定資產,應區分不同情形徵收增值税:按照適用税率徵收增值税:銷售自己使用過的2009年1月1日以後購進或者自制的固定資產。按照3%徵收率減按2%徵收增值税:2008年12月31日以前未納入擴大增值税抵扣範圍試點的納税人,銷售自己使用過的2008年12月31日以前購進或者自制的固定資產。

按照3%徵收率減按2%徵收增值税:2008年12月31日以前已納入擴大增值税抵扣範圍試點的納税人,銷售自己使用過的在本地區擴大增值税抵扣範圍試點以前購進或者自制的固定資產。

按照適用税率徵收增值税:銷售自己使用過的在本地區擴大增值税抵扣範圍試點以後購進或者自制的固定資產。

按照現行舊貨相關增值税政策執行:一般納税人(原營業税納税人)銷售自己使用過的、納入營改增試點之日前取得的固定資產。

固定資產是指企業為生產產品、提供勞務、出租或者經營管理而持有的、使用時間超過12個月的,價值達到一定標準的非貨幣性資產,包括房屋、建築物、機器、機械、運輸工具以及其他與生產經營活動有關的設備、器具、工具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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