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農產品加計扣除1%需要什麼條件

根據財税〔2017〕37號、財税〔2018〕32號、財政部税務總局海關總署公告2019年第39號的相關規定,農產品加計抵扣1%是用於加工13%税率的貨物時,基於其進項税額計算得到的。在購進時先按照購進相應票據上的金額抵扣進項税額,然後在生產領用當期,再加計抵扣1%。

農產品加計扣除1%需要什麼條件

主要可以概括為以下三種情況:

1、農產品收購發票或者銷售發票,且必須是農業生產者銷售自產農產品適用免税政策開具的普通發票;

2、取得一般納税人開具的增值税專用發票或海關進口增值税專用繳款書;

3、從按照3%徵收率繳納增值税的小規模納税人處取得的增值税專用發票。

需要注意的是,這裏的農產品是指列入《農業產品徵税範圍註釋》(財税字[1995]52號)的初級農業產品。取得批發零售環節納税人銷售免税農產品開具的免税發票,以及小規模納税人開具的增值税普通發票,均不得計算抵扣進項税額。

標籤: 加計 扣除 農產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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