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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產放買賣合同要有哪些內容

1、合同雙方當事人。買賣雙方的名稱(姓名)、地址、郵政編碼、聯繫電話。如果有委託代理人的話,那麼還包括委託代理人的名稱(姓名)、地址、郵政編碼、聯繫電話。

2、房屋的價格及付款時間約定。一般新建的商品房及預售的商品房都是按所買賣房屋的建築面積來計算房屋的價格,即約定每平方米建築面積的售價為多少元,然後用單價乘以建築面積來計算房屋所需支付的價款。舊房的買賣有時就直接約定每套房屋或每幢房屋所需支付的價款。在合同中一般要列一個付款時間進度表,買方按該進度表將每期所需支付的價款交付賣方。

3、交房期限。賣方應在某日期之前,將房屋交付買方。買方應在實際接收該房屋之日起,在房地產產權登記機關規定的期限內向房地產產權登記機關辦理權屬登記,賣方應給予必要的協助。或者由賣方代理買方進行上述工作。在交房的同時或一段時間後將房屋所有權證(所有權人為買方)交付買方,由買方支付有關的費用。

小產放買賣合同要有哪些內容

1、將已經建好或者賣出的小產權房轉化為保障性住房,政府可以給這類房子開出保障性住房的房產證明,前提是購買這類房子的家庭必須符合申請保障性住房的條件,否則僅能購買小產權房用作自住,還仍需要繳納契税、土地出讓金等費用。如果打算投資小產權房的話,該房產很有可能會被強制性收購,價格可能偏低。

2、成規模的小產權房,如已經形成相對規範小區的小產權房,政府雖然不會進行強制性拆除,但也會加強對這一類小產權房的監督,為該小區配置居委會,對該社區進行規範管理,維護社區和諧。

3、推動保障政策的覆蓋工作。將小產權房轉化為保障性住房之後,國家將進一步完善保障政策,入住小產權房之後,住户同樣可以享受保障政策,標準參考普通保障性住房。

4、禁止再建小產權房。對於已經建好的小產房,國家將加強對於小產權房的管理,但政府並不支持小產權房的推廣,禁止新建小產權房,這種禁止並不是完全不讓建,在農村宅基地管理上,嚴格執行“一户一宅”原則,而城郊耕地上,絕對不允許建造小產權房,同時將禁止對小產權房進行買賣。現在要是已經買了小產權房,將無法進行轉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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