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銀行有權拍賣抵押房產嗎

銀行有權拍賣抵押房產,但是需滿足法律規定的情形。在債務人無法償還債務時,銀行可以協商拍賣房產。如無法協商,銀行可以向法院起訴,要求以房產的變賣後的價款優先受償。

銀行有權拍賣抵押房產嗎

根據《民法典》第四百一十條第一款、第二款的規定,債務人不履行到期債務或者發生當事人約定的實現抵押權的情形,抵押權人可以與抵押人協議以抵押財產折價或者以拍賣、變賣該抵押財產所得的價款優先受償。協議損害其他債權人利益的,其他債權人可以請求人民法院撤銷該協議。

抵押權人與抵押人未就抵押權實現方式達成協議的,抵押權人可以請求人民法院拍賣、變賣抵押財產。

結合拍賣手續、房屋手續、具體案情綜合考慮。如果是法院拍賣的買受人,可以憑藉手續等法院用拍賣收入先行解除抵押後辦理過户手續。

如果法院強制執行的房產已經抵押給銀行了,法院仍可以進行執行,但應該先在拍賣或變現款中先行支付銀行的債權,剩下的款項才可以用來償還其它債權人的債權。成交後法院會出具協助執行通知書塗銷抵押的。

【法律依據】《關於人民法院執行工作若干問題的規定(試行)》第四十條,“人民法院對被執行人所有的其他享有抵押權、質押權或留置權的財產。受讓人清償債務後可以向抵押人追償。”

拍賣抵債房地產無增值可以不繳增值税。

《土地增值税暫行條例》第三條規定,土地增值税按照納税人轉讓房地產所取得的增值額和本條例第七條法規的税率計算徵收。

第六條規定,計算增值額的扣除項目:

(一)取得土地使用權所支付的金額;

(二)開發土地的成本、費用;

(三)新建房及配套設施的成本、費用,或者舊房及建築物的評估價格;

(四)與轉讓房地產有關的税金;

(五)財政部法規的其他扣除項目。

舊房及建築物的評估價格,是指在轉讓已使用的房屋及建築物時,由政府批准設立的房地產評估機構評定的重置成本價乘以成新度折扣率後的價格。評估價格須經當地税務機關確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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