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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區車位不租只賣合理嗎

小區車位不租只賣不合理。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二百七十六條,建築區劃內,規劃用於停放汽車的車位、車庫應當首先滿足業主的需要。因此,建築區劃內的地下車位,應首先滿足業主的需要,由當事人通過出售、附贈或者出租等方式約定車位的歸屬。其公開向小區業主出售,應當認定其行為符合“應當首先滿足業主的需要”的規定。

小區車位不租只賣合理嗎

1、可以向當地物業管理部門投訴。物業法新規中指出小區車庫、車位應該優先滿足本小區業主,不能“只售不租”,若違反規定逾期不改正的,最高將罰款10萬元。

2、撥打12345市民熱線或12315消費者投訴電話。當與經營者發生消費者權益爭議,且屬於市場監管部門職責範圍內的,可以通過這兩個平台進行投訴。

3、當地人民防空行政主管部門和人防工程質量監督機構。對於人防車位只賣不租等問題可以向當地人防部門進行反映,這也是人防車位主要驗收部門。

車位的產權辦出《房地產權證》後作為物權擁有其期限是無限長的,但車位所在的土地使用權是有使用年限限制的,年限與車位所在的土地使用權年限一樣長。因此,應該查看開發商的《土地使用權證書》,確認開發商拿到的土地使用期限。但根據《民法典》規定住宅使用土地使用期限屆滿後自動續期,所以不不需要為車位使用年限的問題擔憂。

但是,沒有產權的車位買賣,其實是一種租賃的行為。這種買賣合同,本質上講是停車位的租賃合同,租賃期限不得超過20年。超過20年的,超過部分無效。“即:消費者租賃車位(庫)(就是我們通常所説的銷售使用權),最長得期限只能是20年,20年之後不受法律保護。業主在籤合同時要最緊要考慮的問題就是要問清”年限“。

標籤: 不租 車位 小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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