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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業費在什麼情況下可以不交

若遇到特殊情況的,業主也有不交納物業費的權利。比如:物業公司沒有和業主籤合同、物業擅自擴大收費範圍,提高收費標準等等。但交納物業費是法律規定的每個業主應盡的義務,從業主到小區物業管理處辦理入住手續、業主取得了新房的鑰匙作為業主入住的開始,業主應該繳納物業管理費。

物業費在什麼情況下可以不交

(1)公共物業及配套設施的維護保養費用,包括外牆、樓梯、步行廊、升降梯(扶梯)、中央空調系統、消防系統、保安系統、電視音響系統、電話系統、配電器系統、給排水系統及其他機械、設備、機器裝置及設施等。

(2)聘用管理人員的薪金,包括工資、津貼、福利、保險、服裝費用等。

(3)公用水電的支出,如公共照明、噴泉、草地淋水等。

(4)購買或租賃必需的機械及器材的支出。

(5)物業財產保險(火險、災害險等)及各種責任保險的支出。

(6)垃圾清理、水池清洗及消毒滅蟲的費用。

(7)清潔公共地方及幕牆、牆面的費用。

(8)公共區域植花、種草及其養護費用。

(9)更新儲備金,即物業配套設施的更新費用。

(10)聘請律師、會計師等專業人士的費用。

(11)節日裝飾的費用。

(12)管理者酬金。

(13)行政辦公支出,包括文具、辦公用品等雜項以及公共關係費用。

(14)公共電視接收系統及維護費用。

(15)其他為管理而發生的合理支出。

根據《物業管理條例》的規定,業主應當根據物業服務合同的約定交納物業服務費。若違反物業服務合同約定,無正當理由逾期不交納或拒絕交納物業服務費的,則業主委員會有權督促其限期交納;逾期仍不交納的,物業管理企業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訴。對此,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物業服務糾紛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6條進一步規定,經書面催交,業主無正當理由拒絕交納或者在催告的合理期限內仍未交納物業費,物業服務企業請求業主支付物業費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物業服務企業已經按照合同約定以及相關規定提供服務,業主僅以未享受或者無需接受相關物業服務為抗辯理由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因此,業主無正當理由拒交物業費的,將因此向物業管理企業承擔違約責任,並承擔敗訴所帶來的一切不利後果。

標籤: 物業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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