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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建設基金的使用範圍

基本建設基金的使用,必須符合國家制定的產業政策、投資政策、生產力佈局和中長期計劃的要求,必須堅持量人為出的原則,具體使用範圍如下:

基本建設基金的使用範圍

1、經營性基金。經營性基金主要用於中央舉辦的關係到國民經濟全局的重大能源、交通、原材料工業基地,跨地區的、面向全國的交通運輸工程、郵電通訊骨幹設施,關鍵的機械、電子、輕紡工業項目,重大農業基地和重點防護林工程,關鍵的新興產業項目的建設,以及對經濟不發達地區建設的扶持等。

2、非經營性基金。非經營性基金主要用於中央各部門直接舉辦的無經濟收入的文化、教育、衞生、科研等項目的建設和大江、大河的治理工程等。

標籤: 基本建設 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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