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款追徵期怎麼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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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税收徵收管理法》第五十二條規定,因税務機關的責任,致使納税人、扣繳義務人未繳或者少繳税款的,税務機關在三年內可以要求納税人、扣繳義務人補繳税款,但是不得加收滯納金。
因納税人、扣繳義務人計算錯誤等失誤,未繳或者少繳税款的,税務機關在三年內可以追徵税款、滯納金;有特殊情況的,追徵期可以延長到五年。
對偷税、抗税、騙税情況的,税務機關追徵其未繳或者少繳的税款、滯納金或者所騙取的税款,不受前款規定期限的限制。
同時,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税收徵收管理法實施細則》規定,追徵税款的期限,自納税人應繳未繳或者少繳税款之日起計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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