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違章建築房屋買賣是否有效

違章房屋買賣合同是當事人自願簽訂、不違反法律強制性規定和公序良俗,當事人有民事行為能力的,合同具有效力。當事人之間訂立有關設立、變更、轉讓和消滅不動產物權的合同,除法律另有規定或者當事人另有約定外,自合同成立時生效。

違章建築房屋買賣是否有效

違章建築在法律上沒有一個明確的定義,一般來説,是指違反《土地管理法》、《城鄉規劃法》、《村莊和集鎮規劃建設管理條例》等相關法律法規的規定,未經所轄部門批准,擅自搭建或建築的建築物、構築物和設施。

實踐中,違章建築主要表現為以下幾種存在形式:

(1)未申請或申請未獲得批准,並未取得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和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而建成的建築物;

(2)擅自改變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的規定建成的建築物;

(3)擅自改變了使用性質建成的建築物;

(4)臨時建築建設後超過有效期未拆除成為永久性建築的建築物;

(5)通過偽造相關材料向主管部門騙取許可證而建成的建築物;

(6)違反法律、法規有關規定的其他建築。

1、《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鄉規劃法》第64條規定:未取得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或者未按照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的規定進行建設的,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城鄉規劃主管部門責令停止建設;

尚可採取改正措施消除對規劃實施的影響的,限期改正,處建設工程造價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罰款;無法採取改正措施消除影響的,限期拆除,不能拆除的,沒收實物或者違法收入,可以並處建設工程造價百分之十以下的罰款。

2.該法條規定了針對違規建築的幾種的不同處理方式。通過該法條的規定,我們可以看到,並不是所有的違章建築都一定要採取強拆。針對“違建”,政府應根據不同的違法程度及歷史原因,採取責令停止建設、限期改正、罰款、限期拆除等多種處理方式,而不能一刀切,全部強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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