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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鑰匙就算交房嗎

交付房屋鑰匙不完全等於交房。鑰匙僅屬於事實交付房屋,但因其缺少交付房產證這一環節,這種交鑰匙的行為,屬於不完全交房,只有在辦理完房屋所有權轉移手續,實現房屋的真正交付。

交鑰匙只可以説是交房的一部分內容,交鑰匙只是有進入此房的其碼通行證,一般會有多套鑰匙提供給業主使用,所以在收房時要關注所有權轉讓。

交鑰匙就算交房嗎

(一)未達到商品房交付法定條件交房的法律後果開發商在不具備商品房交付法定條件的情況下交房,要承擔相應的行政責任、,甚至是刑事責任。國務院頒佈的《城市房地產開發經營管理條例》第37條規定,違反本條例規定,將驗收不合格的房屋交付使用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房地產開發主管部門責令限期返修,並處交付使用的房屋總造價2qo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吊銷;給購買人造成損失的,應當依法承擔賠償責任;造成重大傷亡事故或者其他嚴重後果,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對於購房者來説,未達到商品房交付法定條件的,購房者可拒絕接收商品房,由此所產生的法律後果由開發商承擔,造成的有權要求開發商承擔相應的違約責任,符合法定和約定的條件時,可依法或依約。但若該法定條件屬行政管理性條件時,而合同約定的交付條件又與其相沖突,則應以合同約定判斷是否具備交付條件。

但若不具備法定交房條件,購房者在不知情的情況下接收了商品房,此時購房者有何權利呢?筆者認為,此時購房者可以向政府有關部門投訴,要求開發商承擔行政責任,亦有權要求開發商承擔相應的違約責任,包括要求其繼續履行、採取補救措施、賠償損失等,賠償損失的計算可以參照逾期交房的違約責任而定。

達到合同約定或法定解除條件時,購房者還有權解除合同。(二)未達到商品房約定交付條件交房的法律後果未達到商品房約定交付條件交房,購房者可以拒絕接收商品房,並有權要求開發商承擔相應的違約責任,符合法定和約定的條件時,還可依法或依約解除合同。

有人認為只要商品房取得了竣工驗收報告、竣工驗收備案表等即表明商品房系合格的,實際並非如此。由於竣工驗收系開發商自行組織,而且一般採取抽查的方式實施,因此實踐中常出現雖形式上通過了竣工驗收,甚至取得了竣工備案證明書,但實際質量不符合國家強制標準和行業標準,從而在交房時與購房者發生糾紛。

出現此種情況時,可由具備法定資質的專業機構鑑定,鑑定不合格的,應認為不符合法定交付條件。不符合約定交付條件的,購房者有權要求開發商承擔違約責任,其方式包括繼續履行、採取補救措施或者賠償損失等多種方式,購房者有自由選擇權。

除非商品房質量不符合質量要求致使不能實現合同目的,否則購房者不得以商品房質量不符合約定為由拒絕接受商品房,這一點在合同法第148條中有明確的法律依據,但並不排除購房者享有追究開發商違約責任的權利。若商品房的主體結構質量不合格,或房屋質量問題嚴重影響正常居住使用的,則購房者可依法解除合同和請求賠償損失。

先驗收後交房某些開發商在約定交房期仍達不到法定的交房條件,或房屋或配套存在質量瑕疵,為了轉讓風險,規避責任,利用購房者急於收房入住的心理,要求購房者先簽收鑰匙,簽署“入夥協議書”,然後再進行驗房。一旦購房者沒有防範而與開發商辦理交房手續,不但今後難以追究開發商逾期交房的違約責任,還常常會造成房屋或配套設施的質量瑕疵和保修維修的責任不明。

明確開發商收取的費用交房時購房者繳交一些費用是難免的,如購房尾款、物業管理費、裝修保證金(不能直接向業主收取)、裝修垃圾清運費等。對於物業管理費的收費標準,開發商在簽訂買賣合同時已選聘了物業管理企業的,購房者應與物業管理企業簽訂物業管理合同,現實中有的開發商為促銷而根據購房者的要求承諾不同的物業費標準,有的對不同消費羣採取不同收費標準,由於購房者是單個與開發商訂立合同,往往不知道別人的交費標準,作為市場化的物業管理服務而言,同樣的服務不同的收費,對交費單價高且不知情的購房者構成了價格歧視。

另一種情況是開發商口頭承諾低標準物業收費但沒有書面協議,交房前後與物業公司簽署收費標準高於口頭承諾的物業管理委託合同(前期管理)。警惕協議陷阱一些開發商利用購房者急於收房或疏於防範而設置圈套,在辦理交接時要求購房者簽署對購房者不利的協議或條款。

對於此類協議,購房者要注意:協議一旦簽署,就具備法律效力,放棄的權利也難以再追回。我國法律規定對房屋的轉移佔有,視為房屋的交付使用,但當事人另有約定的除外。

而這其中的轉移佔有就是指交鑰匙,這樣我們就對交鑰匙算不算交房的答案一目瞭然了。

標籤: 交房 鑰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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