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支付工會經費如何寫會計分錄

支付工會經費如何寫會計分錄

企業每月按規定計提出工會經費後,轉給工會時,會計分錄為:借:應付職工薪酬——工會經費,貸:銀行存款。根據《工會法》的規定,工會經費的來源有五個方面:一工會會員繳納的會費;二建立工會組織的企業、事業單位、機關按每月全部職工工資總額的百分之二向工會撥繳的經費;三工會所屬的企業、事業單位上繳的收入;四人民政府的補助;五其他收入。工會會員繳納的會費:工會會員繳納會費是會員應盡的義務,同時也是會員在工會組織內部享受權利的物質基礎。

會員繳納工會會費,體現了會員的組織觀念,密切了會員與工會組織的聯繫,同時也有利於職工之間的互助互濟和團結友愛的精神的增強。

會費交納的標準,是根據不同時期會員的收入情況和工會工作情況,由全國總工會統一制定的。

現行標準,根據全國總工會1978年工發101號通知規定,工會會員每月應向工會組織繳納本人每月基本收入千分之五的會費。

工資尾數不足十元的不計交會費。

只要企業發給的是“工資”,而不是發的獎金、津貼或補貼,就應按本人所得的工資收入計算交納會費。

會員繳納的會費,全部留在基層,用於工會開展活動,勿需上交。

行政方面撥交的經費:行政方面根據工會法及有關法規的規定撥交的經費。

根據《工會法》的規定,凡建立工會組織的企業、事業單位和機關,應按上月份全部職工工資總額的2%向工會撥交當月份的工會經費,並由工會按有關規定逐級上解。

縣級以上地方總工會有權對行政區域內企業、事業單位和機關行政方面撥交工會經費情況進行檢查。

對逾期未交或者少交工會經費的單位,經屢次催交無效時,可以正式文件通知繳款單位的開户銀行,由銀行存款中扣交,並從當月的第16日起,每日扣收千分之五的滯納金。

修改後的《工會法》第四十三條規定,企業、事業單位無正當理由拖延或者拒不撥繳工會經費,基層工會或者上級工會可以依法申請支付令,直至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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