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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苗法是誰提出的啊

青苗法是北宋政治家王安石的新政措施之一。青苗法,亦稱“常平新法”,是中國宋朝王安石變法的措施之一,熙寧二年(1069年)九月由制置三司條例司頒佈施行。

主要是:改變舊有常平制度的“遇貴量減市價糶,遇賤量增市價糴”的呆板做法。

青苗法是誰提出的啊

靈活地將常平倉、廣惠倉的儲糧折算為本錢,以百分之二十的利率貸給農民、城市手工業者,以緩和民間高利貸盤剝的現象,同時增加政府的財政收入,達到“民不加賦而國用足”,改善北宋“積貧”的現象。“青苗法”的出台,其實一定程度上借鑑了“常平制度”,即朝廷建立常平倉,在豐年時抬高糧價收購糧食,防止糧食價格過低導致百姓收入減少,同時在荒年時適量降低價格出售糧食,平穩糧食價格,拯救百姓。這種制度看似穩妥,實際上由於官商勾結、價格不合理等原因,都導致常平制度很難達到預期效果。當時,自耕農破產的一個很重要原因,便是民間高利貸,百姓週轉不開時,往往會以土地為抵押向地主階級借取錢財,而當老百姓無法償還借款時,土地便被地主兼併。

而所謂“青苗法”,即諸路通過常平倉、廣惠倉以現錢貸給廣大鄉村民户,有剩餘也可以貸給城市坊郭户。民户貸請時,須五户或十户結為一保,由上三等户作保,每年正月三十日以前貸請夏料,五月三十日以前貸請秋料,夏料和秋料分別於五月和十月隨二税償還,各收息二分。王安石制定此法,其實就是想通過官方貸款來抑制民間高利貸,從而降低自耕農的破產率,降低土地兼併速度,同時貸款利息也可為朝廷“開源”,從而達到“民不加賦而國用足”的效果,最終實現“強兵”與“富民”的目的。

然而“青苗法”有個致命的缺陷,那就是貸款利息太高。相較於當時民間高利貸最高多達一倍的利息而言,朝廷的兩分利看似低了很多,但對於貸款的百姓而言,朝廷的實際利息,卻是要遠遠高於民間貸款的,這又是怎麼回事呢?當時,民間借貸雖然號稱“倍息”,但民間借貸卻具有靈活的特點,正如時任山陰知縣的陳舜俞所言,“民間出舉財物,其以信好相結之人,月所取息不過一分半至二分,其間亦有乘人危急,以邀一時之幸,雖取息至重,然猶不過一倍”。也就是説,民間貸款利率通常會有變化,低的時候只有一分半,而高的時候才會達到一倍,此外借貸週期也有長有短。

而朝廷貸款卻是固定利率,且貸款週期固定,到期必須還錢。而“青苗法”規定的利息雖低,但在實際放貸時,由於手續太過複雜,通常會導致層層加息的情況出現,例如晁説之便説百姓除了支付朝廷規定的利息外,通常還要支付“頭子之息,聯甲之息,鈔旁之息,人情不免之息”,結果導致實際利率變得很高,“蓋名則二分之息,而實有八分之息”,蘇轍則説“吏緣為奸,至倍息”。此外,朝廷在熙寧二年(1069年)推行青苗法時,還規定貸款數額依各户資產分五等,一等户每次可借15貫,末等户則為1貫。

也就是説,如果你是末等户,應急需要兩貫錢,通過青苗法是根本無法解決的。老百姓也不是傻子,既然官方貸款的利息與民間貸款差不多,甚至還要高於民間貸款,而貸款數額和貸款週期還沒有民間貸款靈活,老百姓又豈會去費心費力的去找官府貸款。因此,青苗法推行之後,老百姓的積極性極低。熙寧七年(1074年)春,天下大旱,饑民流離失所,羣臣訴説免行錢之害,神宗滿面愁容,欲罷除不好的法令。

王安石認為天災即使堯舜時代也無法避免,派人治理即可。監安上門鄭俠反對變法,繪製流民旱災困苦圖獻給神宗,並上疏論新法過失,力諫罷相王安石。同年四月,曹太皇太后(慈聖皇后)、高太后(宣仁皇后高滔滔)亦向神宗哭訴“王安石亂天下”。神宗對變法也產生了懷疑,罷免了王安石的宰相職務,改任觀文殿大學士、知江寧府,從禮部侍郎超九轉而徑授吏部尚書之銜。

王安石罷相後,奏請神宗讓呂惠卿任參知政事,又要求召韓絳代替自己,二人堅持王安石制定的成法。呂惠卿掌握大權後,擔心王安石回朝,借辦理鄭俠案件的機會陷害王安石的弟弟王安國,又興起李士寧案件來傾覆王安石。韓絳覺察到呂惠卿的用意,,祕密奏請召回王安石。熙寧八年(1075年)二月,王安石再次拜相。

同年,王安石《三經義》寫成,加封為尚書左僕射兼門下侍郎,呂惠卿外調為陳州知州。王安石復相後得不到更多支持,加上變法派內部分裂嚴重,新法很難繼續推行下去。熙寧九年(1076年),王安石多次託病請求離職。

同年,長子王雱病故,王安石極度悲痛。十月,王安石辭去宰相,外調鎮南軍節度使、同平章事、判江寧府。次年,改任集禧觀使,封舒國公。

元豐二年(1079年),再次被任命為左僕射、觀文殿大學士,改封荊國公。元豐八年(1085年),神宗去世,宋哲宗趙煦即位,改元元祐,由太皇太后高氏垂簾聽政。哲宗即位後,加王安石為司空。高太后在神宗時就強烈反對變法,等到自己聽政後,立即起用司馬光為相。

司馬光提出“以母改子”,全面廢除新法。元祐元年(1086年)四月,王安石病逝,享年六十六歲,獲贈太傅,葬於江寧半山園。

紹聖元年(1094年),章惇執政,王安石得以配享神宗廟庭,諡號“文”。政和三年(1113年),宋徽宗追封王安石為舒王,配享孔廟。後至靖康元年(1126年),又被追奪王爵,毀去配享的畫像,降王安石從祀於廟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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