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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射和槍斃哪個更痛苦

死刑的執行方式中,一般認為“槍斃”會比“注射”更痛苦。畢竟槍斃過程中子彈不是直接射入腦幹部分,傷口的疼痛感是肯定存在的。

注射和槍斃哪個更痛苦

但是有報道説,注射死刑一旦出現意外,可能會死得更痛苦。在美國有一例注射死刑案例就出了意外,犯人沒有被完全麻痺,最終在行刑台上掙扎了20多分鐘窒息而死,其中的痛苦可想而知,據美國統計注射死刑的事故率高達7.5%,一旦出了意外那死刑犯受到的將會是非人的折磨。



關於中國死刑裏的槍決和注射死,我覺得還是槍決好些。

我也覺得槍決更好。槍決如果爆頭,一槍斃命,沒有痛苦。即使死相難看也無所謂了。注射一般得一兩分鐘才死,如果特殊情況時間更長,可能會比較痛苦。

另外,我覺得槍決綁縛刑場,piu,一槍斃命更爽快些,不像注射無聲無息就死了。槍決顯得更爺們些。要是我就選槍決,更男子漢的死法。

槍決死刑、注射死刑、毒氣死刑和絞刑,那種死刑最痛苦?那種最好受啊?

當然是絞刑了

一方面是看着自己死亡的,另方面是真切感受了死亡的全過程。

毒氣死亡也比較殘忍

它是漫長地,關鍵還是痛苦地死亡

注射死亡最人道了,只不過價格較高啊

目前大部分死刑犯是槍決還是注射死刑?

執行死刑的方式並不是任意選擇,而是需要根據犯人觸犯的法律來進行判定,所以需要根據死刑犯的判決書來進行判斷。

注射死刑在1888年的時候已經由紐約的一名醫生提出來,他提出注射死刑更人道,成本更低,遠低於絞刑的方式,當時雖然引起關注,但是直到1977年,美國才正式第一個使用注射死刑的方式對死刑犯進行死刑,而我們從1997年開始引進這種技術,是全世界第二個使用這種死刑方法的國家。

我國最先使用注射死刑的是三名毒販,執行地點是雲南昆明,這三名毒販成為了注射死刑最先吃螃蟹的死刑犯人,現在二十多年過去了,注射死刑執行方式在我們國內已經超過50%以上,已經慢慢開始逐步取代槍決的死刑執行方式,雖然説還沒有完全取代,但是這些只是時間問題而已。

注射死刑的條件是什麼呢,其實在我國法律上面就有這個規定,有條件的地方死刑方式其實可以選擇,,理論上來説死刑犯有選擇自己死刑執行的方式,只是現實當中這種會不會這樣做就不知道了,注射死刑比槍決的恐怖程度低很多,不過從成本上面來説槍決低一點,注射死刑會高一些。

注射死刑執行條件是什麼,什麼樣的犯人有資格使用注射死刑呢,首先注射死刑的條件是,第一要有固定的執行室,裏面要有完整的注射死刑的設備,第二就是要有有專業性的法警,這些法警要懂得這方面的專業知識,懂得怎麼規範的操作執行過程,第三就是在規定的刑場法場指定位置進行。

滿足上面的三個條件的看守所可以對死刑犯使用注射死刑的方式,同時也可以選擇使用槍決的方式 ,什麼樣的死刑犯可以選擇注射死刑呢,正常來説這些並沒有規定,任何死刑犯都有資格選擇注射死刑的方式,只是前提條件是被拘押的看守所裏面有注射死刑這個條件,沒有這個條件的最終只有使用槍決的方式,有這個條件的可以自己選擇一種死刑方式。

注射死刑的大概過程就是,死刑犯被綁到執行死刑的牀上面,四肢跟身體都被死死綁住固定在牀上,然後法警會給死刑犯靜脈處用酒精塗抹,讓血管顯得更清晰,然後就把針扎進去,扎針好後安裝上觀測心電圖的設備後就離開,這個時候並沒有注射藥物,而是離開後到操作室裏面操作注射,通過啟動按鈕讓設備自動給死刑犯身體裏面注射藥物,並不是人工注射的。

整個死刑藥物注射全部過程大概在二十五分鐘左右結束,過程都是儀器自動進行的,三種藥物注射的量跟注射的時間都是設定好的,第一種藥物是讓人失去意識的藥物,一般大概注射完17分鐘左右後自動注射第二種讓肌肉放鬆的藥物,這種藥物注射完大概七分鐘左右注射第三種劇毒藥物,這種藥物能使人一分鐘之內心臟永久性不可恢復的停止跳動,心電圖儀器顯示拉直線後檢查心跳呼吸以及瞳孔,確認死亡後死刑執行結束,後拍照登記再讓殯儀館車子運走火化。

判死刑是槍斃還是打針

判死刑有注射和槍斃兩種處決方式。

【法律分析】

執行死刑有兩種方式,槍斃或注射死刑都是處決方式。槍斃大多數省份還是存在的,如發生重大犯罪,手段極其殘忍,社會影響極其惡劣,如殺人,勒索綁架,搶劫,強姦,販毒,等危害國家刑法都有可能會執行槍斃。中國過去只規定了槍決一種方式,正是基於減輕犯人痛苦的考慮,而注射執行死刑能夠更好地保全屍體,減少槍決造成的殘忍場面,在修改法律時中國增加了注射的執行方式。但由於注射執行還要進行藥物研製、加強場所建設、進行人員培訓,普及使用還需要一個過程,槍決方式還在許多地方存在和使用着。隨着中國刑罰執行方式的發展進步,槍決最終是要被更文明的注射執行方式取代的。犯人只能申請被執行方式,至於決定權在法院。現在只有少數的中院具備了執行注射死刑的能力。其他沒有條件的中院,無論罪犯申不申請都是執行槍決。所以最主要的還是看原判中院有否能力、條件執行注射。人民法院在交付執行死刑前,應當通知同級人民檢察院派員臨場監督。指揮執行的審判人員,對罪犯應當驗明正身,訊問有無遺言、信札,然後交付執行人員執行死刑。在執行前,如果發現可能有錯誤,應當暫停執行,報請最高人民法院裁定。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 第二百六十三條 人民法院在交付執行死刑前,應當通知同級人民檢察院派員臨場監督。死刑採用槍決或者注射等方法執行。死刑可以在刑場或者指定的羈押場所內執行。指揮執行的審判人員,對罪犯應當驗明正身,訊問有無遺言、信札,然後交付執行人員執行死刑。在執行前,如果發現可能有錯誤,應當暫停執行,報請最高人民法院裁定。執行死刑應當公佈,不應示眾。執行死刑後,在場書記員應當寫成筆錄。交付執行的人民法院應當將執行死刑情況報告最高人民法院。執行死刑後,交付執行的人民法院應當通知罪犯家屬。

現在的死刑是槍斃還是注射

現在的死刑槍斃或者注射都可以。但是執行死刑的方式並不是任意選擇,而是需要根據犯人觸犯的法律來進行判定,所以需要根據死刑犯的判決書來進行判斷。槍斃還是大多數省份還是存在的,如發生重大犯罪,手段極其殘忍,社會影響極其惡劣,如殺人,勒索綁架,搶劫,強姦,販毒,等危害國家刑法都有可能會執行槍斃。中國過去只規定了槍決一種方式,正是基於減輕犯人痛苦的考慮,而注射執行死刑能夠更好地保全屍體,減少槍決造成的殘忍場面,在修改法律時中國增加了注射的執行方式。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

第四十八條

死刑只適用於罪行極其嚴重的犯罪分子。對於應當判處死刑的犯罪分子,如果不是必須立即執行的,可以判處死刑同時宣告緩期二年執行。

死刑除依法由最高人民法院判決的以外,都應當報請最高人民法院核准。死刑緩期執行的,可以由高級人民法院判決或者核准。

標籤: 槍斃 注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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