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失業金領取條件及標準

職工離職是一種普遍的社會現象,有些是由於找到了更加心儀的工作而自願辭職,有些是因嚴重違反了單位的規章制度而被解僱的,還有一些則是勞動合同期滿沒有續簽的,離職原因各式各樣,不一而足。但都會出現一段空白期,怎麼樣才能順利度過這段空白期呢?其實可以申請失業保險金,保障你的基本生活,那麼,失業金的領取標準是什麼呢?



失業金領取條件及標準

失業金領取條件及標準

1、失業人員失業前所在單位和本人按規定累計繳費時間滿1年不足5年的,累計繳費時間每滿1年的,可領取3個月失業金,即累計繳費時間1年以上不滿2年,可以領取3個月失業保險金。

2、累計繳費滿一年不足五年的,領取失業保險金的期限最長為十二個月;累計繳費滿五年不足十年的,領取失業保險金的期限最長為十八個月;累計繳費十年以上的,領取失業保險金的期限最長為二十四個月。

3、失業人員重新就業後, 失業保險金停止發放。如果之後再次失業, 按其重新就業後的繳費時間,核定其本次應當享受的失業保險金期限,其前次失業應領取,而尚未領取的兩個月失業保險金期限,可以合併計算,但是最長不得超過24個月。

標籤: 領取 失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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