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業費哪個部門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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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業費是由當地政府的物價部門和房屋住建部門來進行管理。根據《物業服務收費管理辦法》規定 第四條:國務院價格主管部門會同國務院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負責全國物業服務收費的監督管理工作。
《民法典》第九百三十七條 物業服務合同是物業服務人在物業服務區域內,為業主提供建築物及其附屬設施的維修養護、環境衞生和相關秩序的管理維護等物業服務,業主支付物業費的合同。
物業服務人包括物業服務企業和其他管理人。
每個地方的物業費收取標準都不一樣,具體的物業費收取標準由當地的物價局公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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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業管理條例》
第四十條 物業服務收費應當遵循合理、公開以及費用與服務水平相適應的原則,區別不同物業的性質和特點,由業主和物業服務企業按照國務院價格主管部門會同國務院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制定的物業服務收費辦法,在物業服務合同中約定。
第四十一條 業主應當根據物業服務合同的約定交納物業服務費用。業主與物業使用人約定由物業使用人交納物業服務費用的,從其約定,業主負連帶交納責任。
已竣工但尚未出售或者尚未交給物業買受人的物業,物業服務費用由建設單位交納。
第四十二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價格主管部門會同同級房地產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加強對物業服務收費的監督。
第四十三條 物業服務企業可以根據業主的委託提供物業服務合同約定以外的服務項目,服務報酬由雙方約定。
第四十四條 物業管理區域內,供水、供電、供氣、供熱、通訊、有線電視等單位應當向最終用户收取有關費用。
物業服務企業接受委託代收前款費用的,不得向業主收取手續費等額外費用。
第四十五條 對物業管理區域內違反有關治安、環保、物業裝飾裝修和使用等方面法律、法規規定的行為,物業服務企業應當制止,並及時向有關行政管理部門報告。
1、成立業委會或向業委會出面協商
如果有業主認為小區的物業管理費收取過高,可以成立一個業主委員會,由業主委員會代表業主要求物業出示收費許可證件。如果物業不能提供,業主是有權不繳納物業費的(物業私自提高物業費,屬違法行為),並可向物價局投訴。如果業主能夠提供物業管理費收取過高的證據,可由業主委員會召開業主大會共同決議,降低物業費。如果小區內還沒有成立業主委員會的,就必須經過佔居該小區內總人數超過二分之一的業主同意,並且在公佈的指導價範圍內,由物業公司與業主雙方重新商定降低物業費事宜。
2、找房管部門解決
目前的物業費都是由市場來調價的,相關部門並沒有給出明確的收費標準。通常來説,物業費是依據小區的面積、層數、服務等級等來制定價格。如果您覺得物業費收取不合理,可向房管部門反映情況,以此來維權。
3、協商提高物業服務
很多業主認為物業費收取過高都是因為,物業服務水平太差勁,最常見的有保安缺乏責任心、小區環境髒亂差、存在安全隱患等。對於這種情況,可由業委會出面,與物業公司進行協商,要求提高物業服務水平。
4、更換新物業
雖然小區內的前期物業費是由開發商決定的,但是國家相關政策有規定,小區一旦發展成熟後便可成立業主委員會。如果業委會對於小區的物業服務有質疑,或是不滿意,就可以開展招標,通過向社會招投標或協議招標的形式,重新選擇新的物業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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