樓頂使用權是不是隻歸頂樓用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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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區樓頂的使用權不是隻歸頂樓用户,歸全體業主用户使用。在頂樓業主用户的購房合同產權不包括樓頂的情況下,樓頂屬於全體業主用户共有,使用權屬於全體業主,監督權屬於小區業主委員會。
法律依據:《民法典》第二百七十一條:業主對建築物內的住宅、經營性用房等專有部分享有所有權,對專有部分以外的共有部分享有共有和共同管理的權利。
第二百七十三條:業主對建築物專有部分以外的共有部分,享有權利,承擔義務;不得以放棄權利為由不履行義務。
樓頂不是公攤面積,但屬於公共區域。
公用建築面積由以下兩部分組成:
1、電梯井、樓梯間、垃圾道、變電室、設備間、公共門廳和過道、地下室、值班警衞室以及其他功能上為整棟建築服務的公共用房和管理用房建築面積;
2、套(單元)與公用建築空間之間的分隔牆以及外牆(包括山牆)牆體水平投影面積的一半。
一般來説,公用面積的分攤原則如下:
1、商品房公用面積的分攤以幢為單位。分攤的公用建築面積為本幢內的公用建築面積,與本幢不相連的公用建築面積不得分攤到本幢房屋內;
2、為整幢商品房服務的公用建築面積,由該幢樓各套商品房分攤;為局部範圍服務的公用建築面積,由受益的各套商品房分攤;
3、公用建築面積分攤後,不劃分各套商品房攤得建築面積的具體部位,但任何人不得侵佔或改變原設計的使用功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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