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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除購房合同可以要求哪些賠償

1、損失賠償

合同解除後,尚未履行的,終止履行;已經履行的,根據履行情況和合同性質,當事人可以請求恢復原狀或者採取其它補救措施,並有權要求賠償損失。商品房買賣合同一旦依法、依約解除後,購房者可以請求恢復到簽約前狀態並要求出賣人(開發商)依約承擔違約責任或依法承擔賠償損失責任。

因房屋質量問題嚴重影響正常居住使用,買受人請求解除合同和賠償損失的,應予支持。買受人可以依照以上司法解釋要求解除合同,並且要求出賣人賠償損失。但是這個損失是現實的損失,既得利益開發商不會賠償。

2、懲罰性賠償

導致商品房買賣合同目的不能實現的,無法取得房屋的買受人可以請求解除合同、返還已付購房款及利息、賠償損失,並可以請求出賣人承擔不超過已付購房款一倍的賠償責任。

商品房買賣合同訂立後,出賣人未告知買受人又將該房屋抵押給第三人;商品房買賣合同訂立後,出賣人又將該房屋出賣給第三人。

解除購房合同可以要求哪些賠償

1、必須與對方協商,並取得對方的同意,同時承擔相關約定的違約責任。

2、簽訂書面解除合同協議時,必須要對合同失效的時間、合同名稱、合同編號以及需解除的具體部分等進行明確的約定,雙方或者三方簽字後生效。

3、合同解除後,尚未履行的,終止履行;已經履行的,根據履行情況和合同的性質,買房人可以要求返還自己已付購房款及利息,並有權要求對方賠償損失。當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義務或者履行合同義務不符合約定的,應當承擔繼續履行、採取補救措施或者賠償損失等違約責任。

標籤: 購房 賠償 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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