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查封房產的期限

被法院查封的房產有時效,查封、扣押動產的期限不得超過一年,查封不動產、凍結其他財產權的期限不得超過二年。

查封是執行機關作為公法上行為,債務人的特定財產一經查封,即對債務人及第三人發生法律效力,債務人及第三人均不得為妨害查封效力行為,否則承擔法律責任。

通常法院查封房產的期限是不能超過三年的。但如果此時查封的屬於動產的話,則規定不能超過兩年。法院對房產進行查封,如果在程序上面有問題,則也是會構成違法。這個時候自然也是可以追究相關責任人員的法律責任。

申請執行人申請延長期限的,人民法院應當在查封、扣押、凍結期限屆滿前辦理續行查封、扣押、凍結手續,續行期限不得超過前款規定期限的二分之一。

查封房產的期限

法院查封的房子,如果是被執行人及其所撫養家屬生活所需,可以居住,但不能買賣、抵押。如果是其他的情況,不可以居住。現在查封一般不貼封條,只是在房管局辦理查封登記。

查封會在不同情況下進行,一般有立案階段的訴訟保全期、訴訟階段、執行階段。從立案開始直至強制執行前的執行階段是可以繼續居住的,強制執行階段是不能住的。至於是否強制執行,法律上是有規定的,家庭唯一的普通住房是不允許強制執行的。當然,法院還會繼續查封。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人民法院民事執行中查封、扣押、凍結財產的規定》第六條規定:“對被執行人及其所扶養家屬生活所必需的居住房屋,人民法院可以查封,但不得拍賣、變賣或者抵債。”

根據現行相關法律規定,通常是在提起財產保全或強制執行的程序時,人民法院將有可能對房產進行查封。手續如下:

1、法院向國土房產部門發出《協助執行通知書》及附帶的法律文書;

2、辦案人員向國土房產部門出示法院工作證,並分下列不同情形辦理查封手續:

(1) 被查封的標的物已核發房地產證的,應提交國土房產局檔案室出具的查冊表;

(2) 被查封的標的物是預售商品房的,應提交房地產交易所出具的該預售商品房的交易情況表或該樓盤的明細表;

(3) 被查封的標的物是土地的,應先到國土房產局檔案室查清該土地權屬情況,並提交查冊的書面結果。

3、國土房產部門根據法院提交的資料,進行查封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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