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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一方擅自出賣共有房產有效嗎

夫妻一方擅自出賣共有房產一般無效,當事人事後不予追認的可以收回房權;未經房屋按份共有人同意簽訂買賣合同對自有份額有效,超出其份額的處置無效,但第三人善意購買、支付合理對價並辦理產權登記手續的應當認定為有效。

夫妻一方擅自出賣共有房產有效嗎

如果所賣房屋涉及夫妻共同財產,原則上是需要夫妻共同簽字同意的。

如果所出售的房屋是夫妻個人財產或是出售房屋對方符合善於取得條件的,即便單方簽字出售也是有效的。

因日常生活需要而處理夫妻共同財產的,任何一方均有權決定。

夫或妻非因日常生活需要對夫妻共同財產做重要處理決定,夫妻雙方應當平等協商,取得一致意見。

他人有理由相信其為夫妻雙方共同意思表示的,另一方不得以不同意或不知道為由對抗善意第三人。

《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五條男女雙方可以約定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以及婚前財產歸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者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

約定應當採用書面形式。

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適用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二條、第一千零六十三條的規定。

夫妻對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以及婚前財產的約定,對雙方具有法律約束力。

夫妻對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約定歸各自所有,夫或者妻一方對外所負的債務,相對人知道該約定的,以夫或者妻一方的個人財產清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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