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商住房限購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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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個人或家庭為單位名下在北京當地沒有住房,也沒有商辦類房產記錄的才能申購;
2、在申購前五年在北京有連續繳納五年的個人所得税或者社會保險,或者連續五年繳納個人所得税;
3、社會組織及企事業單位購買後,不得將該商住房用於居住,且再次出售該商住房的時候,購買方必須為社會組織及企事業單位。
4、商住房在建造時,不會強制要求房地產開發商設計超市、學校等相關配套設施,且商住房的土地性質為商業用地,因此土地使用年限僅為四十年或者五十年,同時要求購房者在購買商住房時,不得申請住房公積金貸款。
1、商住房土地出讓年限一般只有40年或50年,普通住宅則是70年;
2、商住房最低首付比例為50%,貸款期限一般不能超過10年,貸款利率不得低於同期同檔次利率的1.1倍,且不能使用住房公積金貸款;
3、商住房不能落户;
4、商住房不能享受學校、商業、居委會等配套服務;
5、商住房在購買和使用過程中,都不能享受住宅的税費減免優惠,交易和持有成本高;
6、商住房水電費、供暖費、物業費等費用標準高於普通住宅,且商住房基本上沒有燃氣,只能用電磁爐;
7、商住房居住密度相對較大,宜居性較差;
8、由於很難成立業委會,商住房的業主維權也很困難,而且商住不是住宅,所以用作居住時很多權益不受法律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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