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務員職位類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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職位分類,通常是根據職位的工作性質、責任輕重、難易程度和所需資格條件等進行分類。品位分類,通常以人的職務高低、資歷深淺和應獲得報酬的多少為標準進行分類。
兩種分類方式互有長短。品位分類是以“人”為中心的分類,側重人的資歷條件;職位分類是以“事”為中心的分類,側重職位的職務、職責與職權。兩種分類方式有相互兼容融合的發展趨勢。
分類必須符合標準的統一性與類別的排他性原則,必須能夠涵蓋所有公務員。根據公務員分類制度設計的立法思想,劃分類別的標準,不僅要依據職位的性質和特點,還要取決於管理的需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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