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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作職位類別有哪些

執法類

工作職位類別有哪些

指行政機關中直接履行監管、處罰、稽查等現場執法職責的職位。這是行政執法類職位的本質特徵。與政府機關的綜合管理類、專業技術類職位相比,行政執法類職位具有下列特點:一是純粹的執行性。只有對法律法規的執行權,而無解釋權,不具有研究、制定法律、法規、政策的職責。這一點,與綜合管理類職位的區別尤為明顯。二是現場強制性。依照法律、法規現場直接對具體的管理對象進行監管、處罰、強制和稽查。行政執法類職位主要集中在公安、海關、税務、工商、質檢、藥監、環保等政府部門,且只存在於這些政府部門中的基層單位。

設置行政執法類職位,有利於為基層執法公務員提供職業發展空間,激勵他們安心在基層做好行政執法工作。基層一線行政執法隊伍將近200萬,是社會管理與市場監管職能的直接履行者,是政府形象的窗口,是老百姓接觸最多的特定公務員羣體。基層執法部門的機構規格低,絕大多數處於科級以下,根據統計,70%左右的基層一線執法公務員只有辦事員和科員兩個職業發展台階,但公務員隊伍的基數較其他部門要大得多,這就導致了一線執法公務員隊伍的職業發展空間狹小,影響他們的積極性。設置行政執法類職位,還有利於加強對一線執法公務員隊伍的管理和監督。規範執法崗位職責,嚴格其任職資格條件,可以更好地規範執法行為,更好地提高一線行政執法隊伍的專業化水準,更好地落實執法責任追究制度。

設立行政執法類職位具有現實可行性。一些執法系統比較健全的崗位責任體系與不斷成熟的信息化管理手段為設置行政執法類職位提供了基本條件。對行政執法人員特有的管理制度,如持證上崗制度也為對行政執法人員實行專門的管理創造了條件。

技術類

指機關中從事專業技術工作,履行專業技術職責,為實施公共管理提供專業技術支持和技術手段保障的職位。與其他類別職位相比,專業技術類職位具有下列三個特徵:一是具有隻對專業技術本身負責的純技術性。二是專業技術類職位與其他職位相比具有不可替代性。三是技術權威性。這種權威性體現在技術層面上,為行政領導決策提供參考和支持,最終的行政決策權仍屬於行政領導。如公安部門的法醫鑑定、痕跡檢驗、理化檢驗、影像技術、聲紋檢驗,國家安全部門的特種技術、特種翻譯,外交部門的高級翻譯等職位。需要指出的是,機關工作大多需要一定的專業知識,許多職位還需要一定的專業技術知識,但並不是需要專業技術知識的職位都是專業技術職位,專業技術職位與需要專業技術知識的職位,不是一個概念。

劃分和設置專業技術類職位主要是為從事專業技術工作的公務員提供職業升降階梯,吸引和穩定不可缺少的相關專業技術人才,激勵他們立足本職崗位,成為本職工作的專門家。設置專業技術職位也是我國加入世貿組織後推進政府職能轉變的內在要求。加入世貿組織後,關税壁壘逐步取消,“技術性貿易壁壘”這種非關税措施將成為保護國家經濟利益的主要手段。政府中專業技術人才的能力,從一個方面體現了一個國家保護本國經濟利益的政府能力。有關部門前一段在公安、安全機關進行的專業技術任職資格制度的試點工作,為專業技術類職位的設置積累了經驗。

管理類

指機關中除行政執法類職位、專業技術類職位以外的履行綜合管理以及機關內部管理等職責的職位。這類職位數量最大,是公務員職位的主體。綜合管理類職位具體從事規劃、諮詢、決策、組織、指揮、協調、監督及機關內部管理工作。

需要説明的是,公務員隊伍中除上述三類職位外,還有法官、檢察官職位。該類職位分別行使國家的審判權與檢察權,與其他類別職位的性質、特點存在明顯區別。法官、檢察官在等級、義務、權利、資格條件、任免程序、迴避等方面的管理也是與其他類別公務員有所區別。本法第三條規定,法律對“法官、檢察官等的義務、權利和管理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考慮到法官法、檢察官法對法官、檢察官的職務設置已有原則規定,故這裏沒有單獨將其列出來。

其它類

以上類別並沒有窮盡公務員的職位類別。以後根據實踐的需要,還可能劃分新的類別。因此,本條明確規定:“國務院根據本法,對於具有職位特殊性,需要單獨管理的,可以增設其他職位類別。”作出這樣的授權,是為進一步完善職位分類制度預留制度空間。同時還規定,各職位類別的適用範圍由國家另行規定。這裏的“國家另行規定”,是指中央層面的規定,包括法律、行政法規以及中央公務員主管部門的規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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