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務員職級晉升條件有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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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晉升科員須任辦事員滿8年,級別達到25級;
2、晉升副科級須任科員級或科員滿12年,級別達到23級;
3、晉升正科級須任副科級或鄉科級副職、副主任科員滿15年,級別達到20級;
4、晉升副處須任正科級或鄉科級正職、主任科員滿15年,級別達到19級;
5、晉升正處級須任副處級或縣處級副職滿15年,級別達到17級。
6、“任職年限”:即指從晉升職級或正式任命職務之月起按週年計算,滿12個月為1週年。“任現職級或職務期間每有1個年度考核為優秀等次,任職年限條件縮短半年;每有1個年度考核為
7、基本稱職等次,任職年限條件延長1年”。
8、實施職級晉升制度的機構範圍縣(市、區、旗)和鄉(鎮、街道)機關和參公管理單位的在編人員。機構規格高於正處級的縣(市、區),其所屬黨委、政府工作部門等不列入實施範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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