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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買賣合同無效的賠償責任由誰負責

由於疏忽造成買賣合同無效,進而造成的損失理應各方按照責任劃分承擔相應的責任。按照規定,合同無效的,由導致合同無效的過錯一方承擔締約過失責任,而締約過失責任的賠償範圍僅限於信賴利益(又稱固有利益)損失,信賴利益損失主要是指實際損失、費用以及可預見的應增加而未增加的利益。

出賣人返還房屋價款,買受人返還房屋,涉及到房屋因買受人裝修增值部分出賣人可適當給予補償。

房屋買賣合同無效的賠償責任由誰負責

有過錯的一方應賠償對方因此所受到的損失,雙方都有過錯的,應當各自承擔相應的責任。購房者可以要求賣方賠償因信賴合同而支出的各種費用。具體包括以下幾點:(1)簽訂立合同與對方聯繫、赴實地考察、檢查合同標的物的費用;(2)訂立合同的邀請而做的各種準備工作並且為此支出的費用。比如,因為相信對方要賣房,四處籌款、提起支取定期存款的損失;(3)為洽談合同所支付的勞務,誤工的損失;(4)為支出以上費用所損失的利息。

商品房買賣過程中,如涉及到開發商惡意行為而導致合同無效,則開發商有可能支付已付購房款一倍金額的懲罰性賠償責任。因雙方惡意串通,損害國家、集體利益和第三人權益的,應當收繳雙方財產,歸國家所有或返還給第三人。涉及到違法犯罪行為的,則應受到行政或刑事處罰。

出租人與第三人惡意串通侵害承租人優先購買權的房屋買賣合同無效。承租人有以同等條件優先購買的權利,如果出租人與第三人惡意串通侵害承租人優先購買權的房屋買賣合同無效,出租人出賣租賃房屋的,應當在出賣之前的合理期限通知承租人,但出租人僅僅是未履行通知的義務,或同等條件下將房屋賣給承租人以外的人的,其簽訂的房屋買賣合同仍然有效。司法機關和行政機關依法裁定、決定查封或者以其他形式限制房地產權利房屋的買賣合同。

房屋所有人在房屋被解除上述措施前不得出售,否則所簽訂的房屋買賣合同無效。被司法機關和行政機關依法裁定、決定查封或者以其他形式限制房地產權利的房屋,如法院依法查封的房屋、被劃入拆遷規劃紅線範圍內的房屋等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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