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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慶居民醫保兩病門診用藥報銷政策(高血壓+糖尿病)

“兩病”患者門診用藥通過按項目付費和按人頭付費兩種方式予以保障。

“兩病”患者在我市所有醫保定點醫療機構(含村衞生室或社區衞生服務站)或定點零售藥店發生的符合保障範圍規定的藥品和檢驗檢查費用,不設起付線,按規定的報銷比例、限額報銷後,剩餘費用由本人承擔。

重慶居民醫保兩病門診用藥報銷政策(高血壓+糖尿病)

醫保經辦機構根據醫療機構或定點零售藥店實際發生的醫保範圍內的報銷費用按月撥付。按項目付費的具體支付標準:1.報銷比例:使用集中帶量採購藥品的(限二級及以下醫療機構),二類管理“兩病”患者報銷比例為100%;使用非集中帶量採購藥品的,一類管理患者(限二級及以下醫療機構)報銷比例為60%,二類管理患者報銷比例為一級醫療機構80%、二級醫療機構60%、三級醫療機構40%;“兩病”門診檢查檢驗項目(限二類管理患者)報銷比例為一級醫療機構80%、二級醫療機構60%、三級醫療機構40%。

2.報銷限額:一類管理對象的“兩病”年報銷限額為500元/人·年。二類管理對象的“兩病”年報銷限額為1000元/人·年。

同時患有高血壓和糖尿病的報銷限額為1500元/人·年、患有高血壓或糖尿病及其他一種慢性病的報銷限額為1500元/人·年,在此基礎上每增加一個慢性病病種,報銷限額增加200元。

“兩病”門診用藥保障報銷限額與居民醫保門診慢性病報銷限額共用。

居住地或工作地相對固定的“兩病”參保患者,可選擇按人頭付費的保障方式。“兩病”參保患者自願選擇居住地或工作地一個鄉鎮衞生院或一個社區衞生服務中心作為本人“兩病”門診定點治療機構。

定點治療機構負責患者的門診治療服務(包括複診、檢查、供藥),並按規定滿足患者門診治療服務需求。費用由醫保經辦機構與定點治療機構分別按高血壓30元/人·月、糖尿病70元/人·月的人頭標準按月結算、年終考核清算(當年中途選擇的按實際月份計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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