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動保障監察條例第三十條規定有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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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無理抗拒、阻撓勞動保障行政部門依照本條例的規定實施勞動保障監察的;
2、不按照勞動保障行政部門的要求報送書面材料,隱瞞事實真相,出具偽證或者隱匿、毀滅證據的;
3、經勞動保障行政部門責令改正拒不改正,或者拒不履行勞動保障行政部門的行政處理決定的;
4、打擊報復舉報人、投訴人的。
5、違反前款規定,構成違反治安管理行為的,由公安機關依法給予治安管理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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