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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警察法第九條是什麼

人民警察法第九條是什麼

1、公安機關的人民警察在執行追捕逃犯、偵查案件、巡邏執勤、維護公共場所治安秩序、現場調查等職務活動中,經出示表明自己人民警察身份的工作證件,即可以對行跡可疑、有違法犯罪嫌疑的人員進行盤問、檢查。

2、檢查包括對被盤問人的人身檢查和對其攜帶物品的檢查。

3、對批准繼續盤問的,應當根據被盤問人的證件或者本人提供的姓名、地址,立即書面或電話通知其家屬或者所在單位,並作出記錄。

4、在盤問記錄中應當寫明被盤問人被帶至公安機關的具體時間,盤問記錄應當由被盤問人簽名或者捺指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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