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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空拋物物業沒有責任嗎

民法典規定高空拋物物業一般沒有責任,但有協助調查的義務,物業未採取必要安全保障措施的應當依法承擔未履行安全保障義務的侵權責任。

高空拋物造成他人損害難以確定具體侵權人的,由可能加害的建築物使用人給予補償,所涉事樓層住户均需承擔連帶補償責任。

高空拋物物業沒有責任嗎

第一千二百五十三條:建築物、構築物或者其他設施及其擱置物、懸掛物發生脱落、墜落造成他人損害,所有人、管理人或者使用人不能證明自己沒有過錯的,應當承擔侵權責任。所有人、管理人或者使用人賠償後,有其他責任人的,有權向其他責任人追償。

第一千二百五十四條:禁止從建築物中拋擲物品。從建築物中拋擲物品或者從建築物上墜落的物品造成他人損害的,由侵權人依法承擔侵權責任;經調查難以確定具體侵權人的,除能夠證明自己不是侵權人的外,由可能加害的建築物使用人給予補償。可能加害的建築物使用人補償後,有權向侵權人追償。

物業服務企業等建築物管理人應當採取必要的安全保障措施防止前款規定情形的發生;未採取必要的安全保障措施的,應當依法承擔未履行安全保障義務的侵權責任。

發生本條第一款規定的情形的,公安等機關應當依法及時調查,查清責任人。

有關高空拋物的行為,是需要根據實際造成的後果來進行認定處理的, 特別是不同的涉案情況所認定的具體事項是不同的,如果對相關情況的處理不清楚的,可以諮詢律師來進行界定,涉及到嚴重的違法事實的需要從嚴進行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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