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動火作業升級管理的目的

動火作業升級管理的目的

動火作業升級管理的目的是使風險降至最低,減少和避免火災事故和其它事故的發生,保障公司的生產安全。若遇節假日、或在生產不正常的情況下動火,應在原動火級別上作升級動火管理,如將一級升為特級,二級升為一級等,固定動火區和禁火區的劃分火區域內的動火必須辦理特級動火證。

動火作業是指在禁火區進行焊接與切割作業及在易燃易爆場所使用噴燈、電鑽、砂輪等進行可能產生火焰、火花和熾熱表面的臨時性作業。

動火作業分為一級動火作業、二級動火作業和三級動火作業三類。

1、一級動火作業應由項目經理填寫動火申請表和由項目部編制安全技術措施方案,經公司主管領 導和安全技術部門審批,並報公安消防部門備案或批准後,方可動火,動火期限為一天,凡屬下列情況之一的為一級動火:禁火區域內;油罐、油箱、油槽車和貯存過可燃氣體、易燃氣體的容器以及連接在一起的輔助設備;各種受壓設備;危險性較大的登高焊、割作業;比較密封的室內、容器內、地下水等場所;堆有大量可燃和易燃物質的場所。

2、二級動火作業應由施工管理人員在四天前提出申請並附上安全技術措施方案,報工地主管領導 審批後,方可動火。凡屬下列情況之一的為二級動火:在具有一定危險因素的非禁火區域內進行臨時焊、割等作業;小型油箱等容器;在外牆、電梯井、洞孔等部位,垂直穿到底及登高焊、割作業。

3、三級動火作業:除上列以外,其餘場所均為三級動火作業,應由所在班組長在動火前三天提出申請,報項目防 火管理人員批准後,方可動火。


標籤: 動火 作業 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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