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跑分是什麼罪名

洗錢的犯罪行為。

跑分違法,情節嚴重會構成洗錢罪,明知其跑分是屬於洗錢的犯罪行為還予以實施跑分的,其行為涉嫌洗錢罪,依法會對其行為人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或者單處罰金。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九十一條 明知是毒品犯罪、黑社會性質的組織犯罪、恐怖活動犯罪、走私犯罪、貪污賄賂犯罪、破壞金融管理秩序犯罪、金融詐騙犯罪的所得及其產生的收益,為掩飾、隱瞞其來源和性質,有下列行為之一的,沒收實施以上犯罪的所得及其產生的收益,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或者單處洗錢數額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二十以下罰金;情節嚴重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洗錢數額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二十以下罰金:

(一)提供資金賬户的;

(二)協助將財產轉換為現金、金融票據、有價證券的;

(三)通過轉賬或者其他結算方式協助資金轉移的;

(四)協助將資金匯往境外的;

(五)以其他方法掩飾、隱瞞犯罪所得及其收益的來源和性質的。

對於明知是犯罪所得及其產生的收益而予以窩藏、轉移、收購、代為銷售或者以其他方法掩飾、隱瞞的行為,在刑法上會定性為掩飾、隱瞞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

對於提供資金賬户接收、轉移犯罪所得,以投資、理財、購買貴重物品等方式掩飾、隱瞞贓款來源和性質,符合 刑法 第 191條 規定的,應當以洗錢罪追究刑事責任。

跑分是什麼罪名

這是因為,這兩個罪名存在競合的關係,即,一個行為可能涉嫌兩個罪名,罪名不同,最終的量刑就不同,作為律師,如果為本案犯罪嫌疑人進行辯護,罪名將是非常重要的辯護要點之一。

從法律規定上可以看出,洗錢罪和掩飾、隱瞞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都屬於下游犯罪,什麼是下游犯罪的,就是説如果沒有上游的如詐騙罪、貪污賄賂罪等,就不會存在下游的洗錢罪和掩飾、隱瞞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

從現有立法可以看出,國家對金融詐騙的經濟犯罪的打擊力度正在加強,對應的下游罪名洗錢罪和掩飾、隱瞞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的犯罪情節也越來越明確,其實也是在加強下游犯罪的打擊力度。

有一種觀點認為,如電信網絡詐騙犯罪的被害人被騙後,通過銀行轉賬,其轉出的錢款尚未進入詐騙犯使用的銀行賬户之前,此時詐騙犯已經實施了詐騙行為,但尚未完全控制被騙錢款,只是詐騙犯罪處於未完成形態,但不影響該筆錢款性質已經屬於“犯罪所得”。因此,掩飾、隱瞞犯罪所得罪構成要件中的“犯罪所得”不應理解為犯罪既遂後完全被詐騙犯控制的贓款。在此意義上,明知是犯罪所得而提供銀行賬户接受被害人轉出的錢款,既符合幫助信息網絡犯罪活動罪的構成要件,也符合掩飾、隱瞞犯罪所得罪的構成要件,系想象競合,應從一重罪處罰。

對此,筆者認為應注意寬嚴相濟刑事政策對構成要件的解釋規制作用。如按照上述觀點,行為人出售一兩張銀行卡後,相應賬户接收了電信網絡詐騙被害人的錢款達到10萬元以上的,便構成掩飾、隱瞞犯罪所得罪,且屬情節嚴重。但此種情形下,行為人顯然對於其提供的賬户接收的被騙金額缺乏認知且無法控制,認定系掩飾、隱瞞犯罪所得罪的屬情節嚴重,有期徒刑三年以上七年以下量刑,顯然是違背寬嚴相濟刑事政策要求的。

標籤: 罪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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