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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務員錄用流程

錄用公務員的程序

(1)錄用公務員的程序包括:

①發佈招考公告;

報名和資格審查;

③採取筆試和麪試的方式進行考試

④招錄機關根據考試成績確定考察人選,並對其進行報考資格複審、考察和體檢;

⑤招錄機關根據考試成績、考察情況和體檢結果,提出擬錄用人員名單,並予以公示;

⑥公示期滿,中央一級招錄機關將擬錄用人員名單報中央公務員主管部門備案,地方各級招錄機關將擬錄用人員名單報省級或者設區的市級公務員主管部門審批;

⑦試用與培訓,其中新錄用的公務員試用期為一年。試用期滿合格的,予以任職,不符合的取消錄用。

公務員錄用流程

(2)錄用特殊職位的公務員的程序。錄用特殊職位的公務員,經省級以上公務員主管部門批准,可以簡化程序或者採用其他測評辦法。

根據《國家公務員錄用暫行規定》:

第十四條 報考國家公務員,必須具備下列基本條件:

(一)具有中華人民共和國國籍,享有公民的政治權利;

(二)擁護中國共產黨的領導,熱愛社會主義;

(三)遵紀守法,品行端正,具有為人民服務的精神;

(四)報考省級以上政府工作部門的應具有大專以上文化程度。報考市(地)級以下政府工作部門的文化程度由省級錄用主管機關規定;

(五)報考省級以上政府工作部門的須具有兩年以上基層工作經歷。國家有特殊規定的除外;

(六)身體健康,年齡為三十五歲以下;

(七)具有錄用主管機關批准的其它條件。

本條第(四)、第(六)項所列條件,經錄用主管機關批准,可適當放寬限制。 

第十五條 考試前應對報考者進行資格審查,瞭解報考者的基本條件。

資格審查工作由政府人事部門和用人部門共同負責,並向符合規定資格條件報考者發准考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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