應付贖回款的核算原則有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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應付贖回款的核算原則如下:
1、基金管理公司應當在接受基金投資人有效申請之日起,在規定的工作日內,支付贖回款項。尚未支付之前,作為應付贖回款入賬。
2、開放式基金按規定收取的贖回費,其中基本手續費部分歸辦理贖回業務的機構所有,尚未支付之前,作為應付贖回費入賬;贖回費在扣除基本手續費後的餘額,歸基金所有,作為其他收入入賬。
應付贖回款,主要是指按照基金契約和招募説明書中載明的相關事項計算的,應付投資人的贖回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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