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契税法2021年9月1號對房地產影響

契税法2021年9月1號對房地產沒有造成太大的影響。因為契税法只是把房產的契税寫進了法律,但是契税的具體比列並沒有太大的改變,跟原來的規定基本上是一樣的,所以不會對房地產的市場造成特別大的衝擊。但是如果有配合政府的其它調控措施,可能會對房地產市場造成一定的影響。

契税法2021年9月1號對房地產影響

1、相比契税暫行條例,由原來的“納税人應當在納税義務發生之日起10日內,向土地、房屋所在地的契税徵收機關辦理納税申報,並在契税徵收機關核定的期限內繳納税款”改為“納税義務發生時間,為納税人簽訂土地、房屋權屬轉移合同的當日,或者納税人取得其他具有土地、房屋權屬轉移合同性質憑證的當日。納税人應當在依法辦理土地、房屋權屬登記手續前申報繳納契税。”

2、進一步明確了契税可退税的三種情形:

①因人民法院判決或者仲裁委員會裁決導致土地、房屋權屬轉移行為無效、被撤銷或者被解除,且土地、房屋權屬變更至原權利人的;

②在出讓土地使用權交付時,因容積率調整或實際交付面積小於合同約定面積需退還土地出讓價款的;

③在新建商品房交付時,因實際交付面積小於合同約定面積需返還房價款的。為保護納税人權益,契税法規定納税人在依法辦理土地、房屋權屬登記前,因合同不生效、無效、被撤銷或者被解除的,納税人可以向税務機構申請退還已繳納的税款,税務機關應當依法辦理退税。

3、免税具體規定中,為體現對公益事業的支持,增加對非營利性學校、醫療機構、社會福利機構承受土地、房屋用於辦公、教學、醫療、科研、養老、救助免徵契税等規定。明確婚姻關係存續期間夫妻之間變更土地、房屋權屬,法定繼承人通過繼承承受土地、房屋權屬,免徵契税。

4、 明確了相關部門在契税徵管上的協税義務,為税務部門深化部門信息共享和業務協同提供了法律保障。納税人辦理土地、房屋權屬登記,不動產登記機構應當查驗契税完税、減免税憑證或者有關信息。未按照規定繳納契税的,不動產登記機構不予辦理土地、房屋權屬登記。

標籤: 契税 房地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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