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前位置:維知科普網 >

生活

> 誰負責社區戒毒工作

誰負責社區戒毒工作

誰負責社區戒毒工作的答案是:城市街道辦事處、鄉鎮人民政府

城市街道辦事處、鄉鎮人民政府可以指定有關基層組織,根據戒毒人員本人和家庭情況,與戒毒人員簽訂社區戒毒協議,落實有針對性的社區戒毒措施。

(一)拒絕接受社區戒毒的;

(二)在社區戒毒期間吸食、注射毒品的;

(三)嚴重違反社區戒毒協議的;

(四)經社區戒毒、強制隔離戒毒後再次吸食、注射毒品的。

對於吸毒成癮嚴重,通過社區戒毒難以戒除毒癮的人員,公安機關可以直接作出強制隔離戒毒的決定。吸毒成癮人員自願接受強制隔離戒毒的,經公安機關同意,可以進入強制隔離戒毒場所戒毒。

誰負責社區戒毒工作

社區戒毒就是指吸毒成癮人員在社區的牽頭、監管下,整合家庭、社區、公安以及衞生、民政等力量和資源,使吸毒人員在社區裏實現戒毒。

2008年6月1日開始實施的《中華人民共和國禁毒法》指出,把鄉鎮(街道、社區)政府作為基層開展禁毒、戒毒工作的主體,並確定了自願戒毒、社區戒毒、強制隔離戒毒、社區康復戒毒幾種戒毒形式,而社區戒毒將成為戒毒的主陣地。 搞好社區戒毒工作,社區需整合力量,與戒毒人員簽定協議書,對每個社區戒毒人員成立由家屬、社區幹部、公安以及衞生、民政部門人員組成的監護小組,期限為3年。公安人員將隨時對戒毒人員實行尿檢,對於就業困難、生活困難的吸毒人員,有關部門將通過勞動技能培訓、納入低保等方式給予幫助。如不配合社區戒毒,將解除戒毒協議,由公安機關實行強制戒毒。

(一)履行社區戒毒協議;

(二)根據公安機關的要求,定期接受檢測;

(三)離開社區戒毒執行地所在縣(市、區)3日以上的,須書面報告。

第二十條社區戒毒人員在社區戒毒期間,逃避或者拒絕接受檢測3次以上,擅自離開社區戒毒執行地所在縣(市、區)3次以上或者累計超過30日的,屬於《中華人民共和國禁毒法》規定的“嚴重違反社區戒毒協議”。

第二十一條社區戒毒人員拒絕接受社區戒毒,在社區戒毒期間又吸食、注射毒品,以及嚴重違反社區戒毒協議的,社區戒毒專職工作人員應當及時向當地公安機關報告。

第二十二條社區戒毒人員的户籍所在地或者現居住地發生變化,需要變更社區戒毒執行地的,社區戒毒執行地鄉(鎮)人民政府、城市街道辦事處應當將有關材料轉送至變更後的鄉(鎮)人民政府、城市街道辦事處。

社區戒毒人員應當自社區戒毒執行地變更之日起15日內前往變更後的鄉(鎮)人民政府、城市街道辦事處報到,社區戒毒時間自報到之日起連續計算

變更後的鄉(鎮)人民政府、城市街道辦事處,應當按照本條例第十六條的規定,與社區戒毒人員簽訂新的社區戒毒協議,繼續執行社區戒毒。

標籤: 戒毒 社區 負責
  • 文章版權屬於文章作者所有,轉載請註明 https://wzkpw.com/zh-mo/sh/4n2zm0.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