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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婚姻法對於婚後房產分割有什麼規定

新婚姻法對於婚後房產分割有什麼規定

1、婚後由一方父母出資為子女購買的不動產。產權登記在出資人子女名下的,視為只對自己子女一方的贈與,該不動產應認定為夫妻一方的個人財產。

2、由雙方父母出資購買的不動產。產權登記在一方子女名下的,該不動產可認定為雙方按照各自父母的出資份額按份共有,但當事人另有約定的除外。

3、夫妻一方婚前簽訂不動產買賣合同。以個人財產支付首付款並在銀行貸款,婚後用夫妻共同財產還貸,不動產登記於首付款支付方名下的,離婚時該不動產由雙方協議處理。依前款規定不能達成協議的,人民法院可以判決該不動產歸產權登記一方,尚未歸還的貸款為產權登記一方的個人債務。《婚姻法》第17條,夫妻在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所得的下列財產,歸夫妻共同所有:

4、工資、獎金;

5、生產、經營的收益

6、知識產權的收益。

7、繼承或贈與所得的財產,但本法第十八條第三項規定的除外。

8、其他應當歸共同所有的財產。夫妻對共同所有的財產,有平等的處理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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