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現金日記賬要寫合計嗎

現金日記賬要寫合計嗎的答案是:不需要

現金日記賬要寫合計嗎

《會計基礎工作規範》第六十條規定:現金日記賬和銀行存款日記賬必須逐日結出餘額。法律法規並沒有嚴格要求要記本日合計,只是要求每日結出餘額。

現金日記賬是由出納人員根據審核無誤的現金收付憑證,序時逐筆登記的賬簿。一般是指現金收付日記賬,如進一步細分,可以分為現金收入日記賬”和“現金付出日記賬”。

現金日記賬用來逐日反映庫存現金的收入、付出及結餘情況的特種日記賬。

由單位出納人員根據審核無誤的現金收、付款憑證和從銀行提現的銀付憑證逐筆進行登記的。為了確保賬簿的安全、完整,現金日記賬必須採用訂本式賬簿。

對賬,就是對帳簿記錄的內容進行核對,使帳證、帳帳和帳實相符的過程。現金日記賬的帳證核對,主要是指現金日記賬的記錄與有關的收、付款憑證進行核對;其帳帳核對,則是指現金日記賬與現金總分類帳的期末餘額進行核對;其帳實核對,則是指現金日記賬的餘額與實際庫存數額的核對。

收、付款憑證是登記現金日記賬的依據,賬目和憑證應該是完全一致的。但是,在記賬過程中,由於工作粗心等原因,往往會發生重記、漏記、記錯方向或記錯數字等情況。帳證核對要按照業務發生的先後順序一筆一筆地進行。檢查的項目主要是:核對憑證編號;複查記賬憑證與原始憑證,看兩者是否完全相符;查對賬證金額與方向的一致性;檢查如發現差錯,要立即按規定方法更正,確保帳證完全一致。

現金日記賬是根據收、付款憑證逐筆登記的,現金總分類帳是根據收、付款憑證彙總登記的,記賬的依據是相同的,記錄的結果應該完全一致。但是,由於兩種帳簿是由不同人員分別記賬,而且總帳一般是彙總登記,在彙總和登記過程中,都有可能發生差錯;日記賬是一筆一筆地記的,記錄的次數很多,也難免發生差錯。因此,出納應定期出具“出納報告單”與總帳會計進行核對。平時要經常核對兩帳的餘額,每月終了結帳後,總分類帳各個科目的借方發生額、貸方發生額和餘額都已試算平衡,一定要將總分類帳中現金當月借方發生額、貸方發生額以及月末餘額分別同現金日記賬的當月收入(借方)合計數、當月支出(貸方)合計數和餘額相互核對,查看帳帳之間是否完全相符。如果不符,先應查出差錯出在哪一方,如果借方發生額出現差錯,應查找現金收款憑證、銀行存款付款憑證(提取現金業務)和現金收入一方的賬目;反之則應查找現金付款憑證和現金付出一方的賬目。找出錯誤後應立即按規定的方法加以更正,做到帳帳相符。

出納人員在每天業務終了以後,應自行清查帳款是否相符。首先結出當天現金日記賬的帳面餘額,再盤點庫存現金的實有數,看兩者是否完全相符。在實際工作中,凡是有當天來不及登記的現金收、付款憑證的,均應按“庫存現金實有數+未記賬的收款憑證金額-未記賬的付款憑證金額=現金日記賬帳存餘額”的公式進行核對。反覆核對仍不相符的,即説明當日記賬或實際現金收、付有誤。在這種情況下,出納人員一方面應向會計負責人報告,另一方面應對當天辦理的收、付款業務逐筆回憶,爭取儘快找出差錯的原因。

標籤: 日記賬 現金 合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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