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紀檢監察辦案程序是什麼

紀檢監察辦案程序是什麼

從掌握的案源線索中開展外圍調查;由紀委常委會議討論立案,下達立案通知書或監察通知書到單位黨委黨組及本人,成立調查組,進行立案初查,寫出初查報告;向上一級紀檢機關提出申請,經同意採取必要措施(包括“雙規”“兩指”)或請示同級黨委與公安、檢察院、審計、財政等單位或部門協查,進一步取得有力證據(包括調查筆錄、調查證明、公安檢察詢問筆錄複印件、有關帳務、票據及複印件、實物等),所有材料必須蓋章、簽名。有改動的地方必須蓋模。到組織或人事部門抄錄被調查對象個人情況,組織部門蓋章生效;案件調查終結,寫出調查報告;形成見面材料,並要求被調查對象簽署意見和姓名並蓋手印;要求被調查對象寫出書面檢討;由紀委調查組派2人以上到被調查對象所在黨支部、黨委召開專門會議,逐一聽取黨員同志對被調查對象的處理意見,並實行全體舉手表決。

由所在黨支部將會議記錄和處理意見形成文字上報紀委。

如果被調查對象是支部書記,則免予開會表決,由其所在黨支部開具證明交上級紀委。

將所有旁證材料、調查報告、見面材料、本人檢討和立案調查程序材料分類,送案件審理室進行審理。

嚴格按照《紀律處分條例》《監察法》及“二十四字”方針,對案件進行定性量紀處理。

9、通知被調查對象進行審理談話,告知其違紀事實及量紀處理情況,並要求籤字蓋模。

如果是副科級以上黨員幹部還要由同級黨委常委會議研究決定。

將處分文件、調查報告及本人檢討分別送一份到組織部門進行存檔。

處分文件送其本人及所在黨委黨組、報送相關部門;1案件調查及審理終結。

將調查卷及審理卷材料分卷裝檔保存。

標籤: 紀檢監察 辦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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