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前位置:維知科普網 >

生活

> 車位糾紛怎麼解決

車位糾紛怎麼解決

1、和解。即當事人自行協商解決。當事人是民事糾紛的主體,對爭議的事項享有充分的處分權能。是否行使處分權能、何時行使處分權能以及以何種方式行使處分權能概由當事人自行決定。

2、調解。糾紛當事人之外的第三者依據一定的社會規範(習慣、道德、法律等規範),在糾紛主體之間溝通信息,擺事實明道理,促成糾紛主體相互諒解、妥協,從而達成最終解決糾紛的合意。

3、仲裁。所謂仲裁是指在仲裁庭的主持下,在民事糾紛雙方當事人的參與下,依法對民事糾紛居中審理並製作一定法律文書平息衝突的方法。仲裁屬民間性質。仲裁的基礎是當事人的合意。也就是説,提交仲裁必須以雙方當事人同意為前提,否則,仲裁程序不能啟動。在通常情形下,仲裁庭成員也由當事人選任。仲裁的最大特點是快速、簡便。

4、訴訟。民事訴訟即老百姓所講的“打民事官司”。相對於人民調解、當事人自我平息、單位(或部門、社區)處理和仲裁機制而言,民事訴訟是典型的公力救濟形式。

車位糾紛怎麼解決

可以按以下方式投訴物業。

1、向物價局投訴,前期物業收費要經過物價局批准,物價局對物業公司執行收費規定,有權有義務監管。

2、向房管局投訴,房管局是物業公司的行業管理部門,有義務對物業公司的違規行為進行處理。

3、向消費者協會投訴。《物業管理條例》第三十五條規定,物業服務企業應當按照物業服務合同的約定,提供相應的服務。物業服務企業未能履行物業服務合同的約定,導致業主人身、財產安全受到損害的,應當依法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

(一)因車位、車庫的權屬產生的糾紛

該類糾紛應該是數量最多的糾紛,產生糾紛的原因非常複雜,如最常見的開發商在未滿足小區業主需求的情況下,高價將車位出售、出租給第三方導致的糾紛;又如開發商將本屬於小區共有道路或其他場所改成車位,卻又向業主收取停車費導致的糾紛,再如開發商為業主購買停車位,享受停車服務設置各種人為障礙所導致的糾紛等等儘管車位、車庫的權屬問題歷來是業主與開發商之間的一大矛盾焦點,而將小區車位、車庫單獨出售或出租則是開發商普遍的做法。多年來,業主因此狀告開發商的案例屢見報端,但由於種種原因,此類訟案中業主勝訴的情況一直少有所聞。

(二)關於優先滿足業主的需要產生的糾紛

小區內規劃用於停車的車位、車庫,應當首先滿足業主的需要。“應當”在法律上同“必須”的效力基本一致,只是後者更有強調的意味。“應當首先滿足業主需要”,對開發商有強制性,意味着即便開發商擁有對車庫的所有權,但只要小區內業主對車庫的需要還沒有滿足,開發商就不能將車庫賣給他人。即使已經出售,與第三人簽訂的合同亦屬無效合同。因此,只要業主不明示放棄,開發商就無權將車位、車庫賣給外來者,因此,如果開發商在未滿足小區內業主停車需要的情況下將小區內車位賣給業主外的人,業主可以基於該項規定提起訴訟,該糾紛也應該適用為車位、車庫糾紛這一案由。

標籤: 車位 糾紛
  • 文章版權屬於文章作者所有,轉載請註明 https://wzkpw.com/sh/g452py.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