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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保全和查封有什麼不同

1、定義不一樣。房屋保全是當事人在進行起訴前或者是起訴之後,為了避免財產遭受到損失,對當事人的財產進行強制的一種措施,而且財產一旦被強制執行之後,是不可以隨意動用的,也就是説房屋不可以對外出售或者是轉讓。而房屋查封是指房屋保全的一種措施,房屋一旦被保全之後是可以進行查封的,而且所有保全的財產可以採取查封、凍結等等方式。所以説這兩者之間還有一定的聯繫。

2、範圍不一樣,房屋保全的範圍會更大一些,而房屋查封只是房屋保全的一種措施,只有建立在房屋保全的基礎之上,才能夠進行房屋查封。所以説房屋一旦被保全之後,可以進行查封凍結等等措施,具體選擇哪一種,也要根據實際情況來考慮,或者還可以按照法律規定的其他方式來進行保全。

房屋保全和查封有什麼不同

房屋被人民法院保全後,人民法院會通知房屋登記部門,停止辦理被保全房屋的過户登記,所以保全的房屋不能過户。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人民法院民事執行中查封、扣押、凍結財產的規定》

第七條 查封不動產的,人民法院應當張貼封條或者公告,並可以提取保存有關財產權證照。

查封、扣押、凍結已登記的不動產、特定動產及其他財產權,應當通知有關登記機關辦理登記手續。未辦理登記手續的,不得對抗其他已經辦理了登記手續的查封、扣押、凍結行為。

第二十三條 查封、扣押、凍結協助執行通知書在送達登記機關時,登記機關已經受理被執行人轉讓不動產、特定動產及其他財產的過户登記申請,尚未完成登記的,應當協助人民法院執行。人民法院不得對登記機關已經完成登記的被執行人已轉讓的財產實施查封、扣押、凍結措施。

查封、扣押、凍結協助執行通知書在送達登記機關時,其他人民法院已向該登記機關送達了過户登記協助執行通知書的,應當優先辦理過户登記。

標籤: 查封 保全 房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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