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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業糾紛產生的原因

1、法律規定不健全,存在漏洞。物業管理行業在我國起步較慢,但是發展速度較快,但法律規定存在一定的涉後性,許多問題的處理無法可依,致物業管理公司與業主之間的糾紛不能得到很好的解決,這是導致當前物業糾紛不斷增多的根本原因。

2、房地產開發企業所建房屋存在質量問題引發糾紛。部分物業服務糾紛是由於房屋開發企業所建的房屋的牆體、屋面存在漏水致業主傢俱受損、裝潢受損。大部物業公司與業主簽訂的前期物業服務合同是其與房屋開發企業簽訂的房屋銷售合同的同時簽訂的,所以業主認為物業公司與房屋開發企業是一家,應由房屋開發企業承擔的房屋質量問題,應由物業管理公司承擔。加之部分房屋開發企業當初為銷售房屋故意作虛假宣傳,誇大物業管理的服務範圍,特別是外地開發商,房屋銷售完就走路,結果業主入住後,發現多方面配套不到位,或是原來的承諾沒兑現,為後來的物業管理公司與業主發生矛盾埋下隱患。

物業糾紛產生的原因

3、物業公司服務人員的素質有待提高,服務存在瑕疵。物業管理公司人員大多數是非專業人員,部分是年齡較大,對相關的物業管理知識不夠了解,責任心不夠強,有在做一天算一天的想法,不能弄清物業公司與業主之間是服務合同的關係,雙方的地位是平等的,應嚴格遵守雙方的物業合同的約定,如對小區衞生不能做到經常化打掃或打掃不及時。對小區的安全管理不到位,安保人員流於形式。對小商小販進入小區管理不嚴。對小區綠化管理不到位,有時遇到涉及業主權益的糾紛不敢管,最終造成業主間發生矛盾。最終業主們以拖欠物業費來表達對物業管理的不滿。

4、業主委員會產生不規範,且不能真正發揮作用。有些小區的業主委員會是怎麼產生的業主均不清楚,業主相應的知情權、選擇權不能得到實現,所以業主易對業主委員會的行為產生合理懷疑,對業主委員會與物業管理公司簽訂的合同一般是不予認可。部分小區業主委員會不能充分行使對物業管理公司的履行合同的監督,物業管理公司存在違約行為時不能及時交涉,真正代表業主維護其合法權益。

投訴物業可以去業主大會反應,然後由業主大會作為代表與物業進行協商,協商不成的申請居委會組織調解,對調解結果不滿意的可以申請仲裁或向法院起訴,也可以直接向法院起訴。

標籤: 糾紛 物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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