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曾祖父是誰

曾祖父是誰的答案是:爺爺的爸爸

親屬是基於婚姻、血緣和法律擬製而形成的社會關係。我國法律所調整的親屬關係包括夫妻、父母、子女、親兄弟姐妹、祖父母和外祖父母、孫子女和外孫子女、兒媳和公婆、女婿和岳父母、以及其他三代以內的旁系血親,如伯伯、叔叔、姑母、舅、阿姨、侄子女、甥子女、堂兄弟姐妹、表兄弟姐妹等。親屬不等於家庭成員,有親屬關係的人可能分屬於多個不同的家庭;家庭成員並不絕對有親屬關係。

太祖父和曾祖父沒有區別的。太祖父就是曾祖父。太爺爺是口語説法,等同於爸爸的爺爺,爺爺的爸爸。又稱曾祖,曾祖父。曾祖父,對男性長輩親屬的稱呼,即父親的爸爸的爸爸,也就是父親的爺爺。

曾祖父是誰

根據親屬關係發生的原因,可以將親屬分為配偶、血親和姻親三類。血親包括自然血親和擬製血親,前者是指出於同一祖先具有血緣聯繫的親屬;後者是指彼此本無該種血親應當具有的血緣關係,但法律因其符合一定的條件,確認其與該種血親具有同等權利和義務的親屬,如繼父母與受其撫養教育的繼子女、養父母與養子女之間就是擬製血親,養兄弟姐妹也屬於擬製血親。姻親是指除配偶外以婚姻關係為中介而產生的親屬,包括血親的配偶、配偶的血親、配偶的血親的配偶,姻親之間只有在法律特別規定的情況下才具有權利義務關係。

血親還可以分為直系血親和旁系血親,前者是指生育自己的和自己生育的上下各代親屬;後者是指彼此間具有間接的血緣聯繫,除直系血親以外的親屬。

親屬關係的重複,又稱親屬關係的並存,指有親屬關係的兩人之間,同時存在兩種或兩種以上不同的親屬關係。這主要因婚姻或法律擬製而形成。如在一些不禁止中表婚的國家(我國1950年《婚姻法》即一般地不禁止中表婚),表親結婚後可同時存在配偶和旁系血親的關係。又如叔侄間在收養成立後,可同時存在養父母子女和旁系血親關係。

應如何對待這種並存的親屬關係?各國法律無明文規定。傳統的親屬法理論認為,在親屬關係並存時,採取“一關係不為另一關係吸收或排斥”的原則,即並存的親屬關係各自獨立存在,各保有其固有的效力。如一親屬關係消滅,不影響另一親屬關係的存在。

但應該指出的是,當親屬關係並存,互不吸收,各自獨立時,其法律的適用採取“從近從重”原則。即同時並存的親屬關係中,適用親屬關係近者、權利義務重者的法律規定,發生該種親屬的效力;同時停止親屬關係遠者、權利義務輕者的親屬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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