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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採光權在法律上有沒有規定

房屋採光權在法律上是有規定的。我國《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標準城市居住區規劃設計規範(GB50180-93)》的規定:“大城市住宅日照標準為大寒日≥2小時,冬至日≥1小時,老年人居住建築不應低於冬至日日照2小時的標準。

在原設計建築外增加任何設施不應使相鄰住宅原有日照標準降低。

房屋採光權在法律上有沒有規定

開發商採光權違約的實務認定如果開發商所給予的房屋採光權低於國家規定標準,無論開發商是否明確承諾均屬於違反法律規定,除業主明確認可外,開發商均應當承擔違約責任。但是對於開發商承諾給予高於國家標準之上的採光權而實際未達到約定要求的,開發商應承擔違約責任。

但實務中為規避法律責任,房地產開發商一般不會在合同中就房產採光問題做特別詳細的約定。但是其為了吸引客户購買有時會在廣告中就此類事項做大量宣傳。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商品房買賣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三條規定:“商品房的銷售廣告和宣傳資料為要約邀請,但是出賣人就商品房開發規劃範圍內的房屋及相關設施所作的説明和允諾具體確定,並對商品房買賣合同的訂立以及房屋價格的確定有重大影響的,應當視為要約。

該説明和允諾即使未載入商品房買賣合同,亦應當視為合同內容,當事人違反的,應當承擔違約責任。”但是關於“具體明確”的法律認定仍然屬於法官自由裁量權的範圍,尤其對於介乎左右之間的措辭,訴訟對於維權者本身就存在敗訴風險

開發商欺詐問題的實務認定開發商故意隱瞞房屋所處位置的規劃或虛構了某些影響房屋購買的重要因素以騙取購買者簽署房屋買賣合同的屬於因欺詐而訂立的合同,在合同法上屬於可變更可撤銷的合同。但是應當注意具有撤銷權的業主自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撤銷事由之日起一年內沒有行使撤銷權的,合同撤銷權自動消滅。

業主如果要證明開發商存在採光權欺詐,應當就開發商明知所處規劃區的涉案房屋採光會受到影響而故意隱瞞這一事實或虛構採光權無影響的事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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