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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案件拖越久誰有利

刑事案件久拖不決對哪一方有利是沒有明確界定的。刑事案件是指犯罪嫌疑人或者被告人被控涉嫌侵犯了《刑法》所保護的社會關係,國家為了追究犯罪嫌疑人或者被告人的刑事責任而進行立案偵查、審判並給予刑事制裁(如罰金、有期徒刑、死刑、剝奪政治權利等)的案件。

民事案件是人民法院依照法律規定,為方便審理和解決當事人之間的爭議,根據法律關係的性質對受理案件所進行的分類。

刑事案件拖越久誰有利

民事案件一般遵循不告不理的原則,即當事人不主動向國家司法機關請求,國家司法機關一般不介入干預當事人之間的糾紛。而刑事案件一般都有國家刑事司法機關主動介入,受害人或者羣眾報案、舉報後,公安、檢察機關即會介入偵查。然後由檢察院代表國家對被告人提起公訴,由法院作為法律的裁判者進行公正的審判從而達到制裁犯罪人和保護人民的刑法目的。首先,公安機關應受理刑事案件,當有刑事案件報案,公安機關應當在24小時內立案,然後組織警員對案件進行偵查。

其次,案件偵查階段就是公安機關收集證據階段。在案件偵查期,公安機關會對嫌疑人進行審訊、會勘驗事發現場、會收集證據。證據收集完整後就會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訴,由人民法院對犯罪分子的犯罪行為進行審判。

最後,根據《公安機關辦理刑事案件程序規定》第三條規定,公安機關在刑事訴訟中的基本職權,是依照法律對刑事案件立案、偵查、預審;決定、執行強制措施;對依法不追究刑事責任的不予立案,已經追究的撤銷案件;對偵查終結應當起訴的案件,移送人民檢察院審查決定;對不夠刑事處罰的犯罪嫌疑人需要行政處理的,依法予以處理或者移送有關部門;對被判處有期徒刑的罪犯,在被交付執行刑罰前,剩餘刑期在三個月以下的,代為執行刑罰;執行拘役、剝奪政治權利、驅逐出境。刑事案件從立案到判決,快則半年長則兩年。按照《刑事訴訟法》的規定,一般刑事案件大致要經過3個階段,即偵查階段(公安機關)、審查起訴階段(人民檢察院)和審判階段(人民法院)。

公安機關對立案的刑事案件,應當進行偵查,收集、調取犯罪嫌疑人有罪或者無罪、罪輕或者罪重的證據材料。對現行犯或者重大嫌疑分子可以依法先行拘留,對符合逮捕條件的犯罪嫌疑人,應當依法逮捕。如果嫌疑人被刑事拘留,最長時限為37天;如果被批准逮捕,逮捕後的偵查期限一般不得超過二個月,案情複雜的案件,可以經上一級人民檢察院批准延長一個月。

如果是交通不便地區、重大的犯罪集團案件、流竄作案等可經省級檢察院批准再延長二個月。對於可能判十年以下刑罰的嫌疑人,經省級檢察院批准再延長二個月。在公安階段的時間一般是二個半月到三個月左右,最長是八個月。審查起訴階段一般是一個月,重大複雜的可延長半個月。

檢察院審查後認可需要補充偵查的,可以補充偵查。補充偵查應當在一個月內補充偵查完畢,以兩次為限。補充偵查後,檢察院重新計算審查起訴的期限。即:一般是一個月至一個半月,最長會達到五個月。

刑事案件拖越久哪個有利

公安機關辦理刑事案件是有時間規定的。對犯罪嫌疑人有利的不是拖時間,而是坦白、積極賠償、當庭認罪等情節《刑事訴訟法》第八十九條規定公安機關對被拘留的人,認為需要逮捕的,應當在拘留後的三日以內,提請人民檢察院審查批准。

在特殊情況下,提請審查批准的時間可以延長一日至四日。

對於流竄作案、多次作案、結夥作案的重大嫌疑分子,提請審查批准的時間可以延長至三十日。人民檢察院應當自接到公安機關提請批准逮捕書後的七日以內,作出批准逮捕或者不批准逮捕的決定。人民檢察院不批准逮捕的,公安機關應當在接到通知後立即釋放,並且將執行情況及時通知人民檢察院。對於需要繼續偵查,並且符合取保候審、監視居住條件的,依法取保候審或者監視居住。

第一百五十四條對犯罪嫌疑人逮捕後的偵查羈押期限不得超過二個月。案情複雜、期限屆滿不能終結的案件,可以經上一級人民檢察院批准延長一個月。第一百五十五條因為特殊原因,在較長時間內不宜交付審判的特別重大複雜的案件,由最高人民檢察院報請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批准延期審理。

【法律依據】《刑事訴訟法》第八十九條公安機關對被拘留的人,認為需要逮捕的,應當在拘留後的三日以內,提請人民檢察院審查批准。在特殊情況下,提請審查批准的時間可以延長一日至四日。對於流竄作案、多次作案、結夥作案的重大嫌疑分子,提請審查批准的時間可以延長至三十日。

人民檢察院應當自接到公安機關提請批准逮捕書後的七日以內,作出批准逮捕或者不批准逮捕的決定。人民檢察院不批准逮捕的,公安機關應當在接到通知後立即釋放,並且將執行情況及時通知人民檢察院。對於需要繼續偵查,並且符合取保候審、監視居住條件的,依法取保候審或者監視居住。

刑事案件拖越久誰有利

刑事案件拖越久應當説案件不順利,這樣説明證據不足,可能對犯罪嫌疑人有利,不利於打擊犯罪,對被害人不利。公安機關辦理刑事案件是有時間規定的。

對犯罪嫌疑人有利的不是拖時間,而是坦白、積極賠償。

擴展資料:相關法律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十六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追究刑事責任,已經追究的,應當撤銷案件,或者不起訴,或者終止審理,或者宣告無罪:(一)情節顯著輕微、危害不大,不認為是犯罪的;(二)犯罪已過追訴時效期限的;(三)經特赦令免除刑罰的;(四)依照刑法告訴才處理的犯罪,沒有告訴或者撤回告訴的;(五)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死亡的;(六)其他法律規定免予追究刑事責任的。

刑事案件拖的越久對嫌疑人越有利嗎

刑事案件久拖不決對哪一方有利是沒有明確界定的,而刑事訴訟法對案件每一個程序的期限都作出了規定,如果案件沒有證據證明當事人犯罪的,就會撤訴或者作出無罪的判決。《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十五條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追究刑事責任,已經追究的,應當撤銷案件,或者不起訴,或者終止審理,或者宣告無罪:(一)情節顯著輕微、危害不大,不認為是犯罪的;(二)犯罪已過追訴時效期限的;(三)經特赦令免除刑罰的;(四)依照刑法告訴才處理的犯罪,沒有告訴或者撤回告訴的;(五)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死亡的;(六)其他法律規定免予追究刑事責任的。

擴展資料:公安機關辦理刑事案件是有時間規定的。

對犯罪嫌疑人有利的不是拖時間,而是坦白、積極賠償、當庭認罪等情節。《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八十九條規定公安機關對被拘留的人,認為需要逮捕的,應當在拘留後的三日以內,提請人民檢察院審查批准。在特殊情況下,提請審查批准的時間可以延長一日至四日。對於流竄作案、多次作案、結夥作案的重大嫌疑分子,提請審查批准的時間可以延長至三十日。

人民檢察院應當自接到公安機關提請批准逮捕書後的七日以內,作出批准逮捕或者不批准逮捕的決定。人民檢察院不批准逮捕的,公安機關應當在接到通知後立即釋放,並且將執行情況及時通知人民檢察院。對於需要繼續偵查,並且符合取保候審、監視居住條件的,依法取保候審或者監視居住。

第一百五十四條規定對犯罪嫌疑人逮捕後的偵查羈押期限不得超過二個月。案情複雜、期限屆滿不能終結的案件,可以經上一級人民檢察院批准延長一個月。

案子拖得越久説明什麼

刑事案件拖越久應當説案件不順利,這樣説明證據不足,可能對犯罪嫌疑人有利,不利於打擊犯罪,對被害人不利。公安機關辦理刑事案件是有時間規定的。

對犯罪嫌疑人有利的不是拖時間,而是坦白、積極賠償。

因為特殊原因,在較長時間內不宜交付審判的特別重大複雜的案件,由最高人民檢察院報請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批准延期審理。《公安機關辦理刑事案件程序規定》第二百八十三條偵查終結的案件,應當同時符合以下條件:(一)案件事實清楚;(二)證據確實、充分;(三)犯罪性質和罪名認定正確;(四)法律手續完備;(五)依法應當追究刑事責任。第二百八十四條對偵查終結的案件,公安機關應當全面審查證明證據收集合法性的證據材料,依法排除非法證據。排除非法證據後證據不足的,不得移送審查起訴。

公安機關發現偵查人員非法取證的,應當依法作出處理,並可另行指派偵查人員重新調查取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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