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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訴案件的種類有哪些

自訴案件的種類有哪些

1、告訴才處理的案件(侮辱誹謗案、暴力干涉婚姻自由案、虐待案、侵佔案)。

2、被害人有證據證明的輕微刑事案件(故意傷害案、非法侵入住宅案、重婚案、遺棄案、生產銷售偽劣商品案、侵犯知識產權案和屬於刑法分則第四章、第五章規定的,對被告人可能判處三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罰的案件)。

3、被害人有證據證明對被告人侵犯自己的人身、財產權利的行為,應當依法追究刑事責任,而公安機關或人民檢察院不予追究被告人刑事責任的案件。

4、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五十八條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和公安機關對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取保候審最長不得超過十二個月,監視居住最長不得超過六個月。

5、在取保候審、監視居住期間,不得中斷對案件的偵查、起訴和審理。對於發現不應當追究刑事責任或者取保候審、監視居住期限屆滿的,應當及時解除取保候審、監視居住。解除取保候審、監視居住,應當及時通知被取保候審、監視居住人和有關單位。

6、第五十九條逮捕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必須經過人民檢察院批准或者人民法院決定,由公安機關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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標籤: 自訴 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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