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辭退無固定期限員工的後果是什麼?

支付相應的經濟補償金。

如果用人單位是無過錯性辭退該員工,則要支付相應的經濟補償金,經濟補償按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每滿一年支付一個月的工資標準向勞動者支付。如果是違法辭退員工的,則要按上述標準的二倍向員工支付賠償金。

如果是因為用人單位經濟效益下滑,企業資不抵債面臨破產時,也是可以裁員的。這時裁員必定給勞動者帶來經濟方面的損失,因此用人單位必須給勞動者經濟補償金。

如果是用人單位看不慣勞動者藉故辭退,那麼用人單位這種辭退行為屬於違法行為,勞動者可以要求其繼續履行勞動合同也就是説讓勞動者繼續在工人單位處工作。當然勞動者也可以要求解除勞動合同,用人單位給予勞動者經濟賠償金。

如果是因勞動者重大過錯給用人單位造成重大損失導致用人單位辭退勞動者,勞動者將得不到任何補償。

辭退無固定期限員工的後果是什麼?

依據我國勞動合同法的規定,用人單位進行經濟性裁員時,優先留用簽訂了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員工。所以可以裁減,但是裁減其他人員後才可裁減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職工。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

第四十一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需要裁減人員二十人以上或者裁減不足二十人但佔企業職工總數百分之十以上的,用人單位提前三十日向工會或者全體職工説明情況,聽取工會或者職工的意見後,裁減人員方案經向勞動行政部門報告,可以裁減人員:

(一)依照企業破產法規定進行重整的;

(二)生產經營發生嚴重困難的;

(三)企業轉產、重大技術革新或者經營方式調整,經變更勞動合同後,仍需裁減人員的;

(四)其他因勞動合同訂立時所依據的客觀經濟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致使勞動合同無法履行的。

裁減人員時,應當優先留用下列人員:

(一)與本單位訂立較長期限的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

(二)與本單位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

(三)家庭無其他就業人員,有需要扶養的老人或者未成年人的。

用人單位依照本條第一款規定裁減人員,在六個月內重新招用人員的,應當通知被裁減的人員,並在同等條件下優先招用被裁減的人員。

若雙方協商一致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用人單位按照>第四十七條的規定支付經濟補償金;若用人單位單方面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用人單位是違法的,應當按照>第八十七條的規定支付雙倍賠償金。

1、第四十七條 經濟補償按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每滿一年支付一個月工資的標準向勞動者支付。六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按一年計算;不滿六個月的,向勞動者支付半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

勞動者月工資高於用人單位所在直轄市、設區的市級人民政府公佈的本地區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標準按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數額支付,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年限最高不超過十二年。

本條所稱月工資是指勞動者在勞動合同解除或者終止前十二個月的平均工資。

2、第八十七條 用人單位違反本法規定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的,應當依照本法第四十七條規定的經濟補償標準的二倍向勞動者支付賠償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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