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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方誌書每幾年編修一次

地方誌書每幾年編修一次

地方誌書每二十年左右編修一次。地方綜合年鑑一年一鑑、逐年編纂。行政區劃有重大調整的,應當及時組織編纂已撤銷的設區的市、縣(市、區)地方誌書,適時組織編纂新設的設區的市、縣(市、區)地方誌書。

《地方誌工作條例》內容:

2005年5月18日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令公佈《地方誌工作條例》並即日起施行。其中,第十條:地方誌書每20年左右編修一次。每一輪地方誌書編修工作完成後,負責地方誌工作的機構在編纂地方綜合年鑑、蒐集資料以及向社會提供諮詢服務的同時,啟動新一輪地方誌書的續修工作。

地方誌書,是指全面系統地記述本行政區域自然、政治、經濟、文化和社會的歷史與現狀的資料性文獻。

各級人民政府下轄的地方誌機構: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本行政區域地方誌工作的領導。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負責地方誌工作的機構主管本行政區域的地方誌工作,其他組織和個人不得編纂。

標籤: 地方誌 編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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