可以改名的七種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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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種可以改名的理由分別是:
1.申請人的姓名有諧音,讀起來有歧義;
2.姓名中帶有生僻詞,電腦打不出來;
3.申請人姓名和祖輩中的人重名;
4.僧侶尼姑等出家人需要用法號代替俗名的;
5.夫妻離婚後帶小孩,需要改名;
6.在同一個單位或同一個班級裏有重名的;
7.有特殊情況的。
另外還有8種情況不允許改名:
1.因故意犯罪或違法行為曾經被處以有期徒刑以上刑事處罰或者勞動教養的;
2.正在服刑或者被執行勞動教養的;
3.正在接受刑事案件或者治安案件調查的;
4.民事案件尚未審結或者尚未執行完結的;
5.行政案件尚未審結或者行政處罰尚未執行完結的;
6.個人信用有嚴重不良記錄的;
7.公民擔任法定代表人(董事長、總經理、經理)時,因故意行為造成單位信用有嚴重不良記錄的;
8.户口登記機關認定不宜變更的其他情形。
可以改名的七種理由 哪7個理由可以改名字
1、一般滿18週歲變更姓名比較困難,要有合理的理由。一般比較有效的理由應當是現在的名字給你的生活、工作帶來不便。所以你可以説因為你現在的工作單位存在於你重名的情況,給你的工作環境和發展機遇帶來極其不便。
2、未滿十八週歲的人需要變更姓名的時候,由本人或者父母、收養人向户口登記機關申請變更登記。
3、十八週歲以上的人需要變更姓名的時候,由本人向户口登記機關申請變更登記。
4、年滿18週歲的人,要變更現用名時,應適當加以控制,沒有充分理由,不應輕易給予更改。不好決定的,應報上一級户籍管理機關批准。
5、18週歲以下的人,申請由乳名改為大名的,根據本人或者父母的申報即可給予變更。但被收養或者被認領的人,年齡較大的須徵得本人同意,才可給予變更。
6、機關、團體、學校、企業、事業等單位的職工需要變更姓名時,必須有所在單位人事部門准予變更的證明,才可給予變更。
7、依法被剝奪政治權利的分子和正在受刑事處分的分子,以及正在勞動教養的人,一律不準變更姓名。
去派出所改名七種理由
改名的正當理由如下:
1.重名太多,很不方便;
2.名字含有多音字或者生僻字,影響識記或電腦打不出來,對生活工作極為不便。
3.僧侶尼姑等出家人需要用法號代替俗名的;
4.夫妻離婚後帶小孩,需要改名;
5.有特殊情況的。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户口登記條例》 第十八條規定:公民變更姓名,依照下列規定辦理:
一、未滿十八週歲的人需要變更姓名的時候,由本人或者父母、收養人向户口登記機關申請變更登記;
二、十八週歲以上的人需要變更姓名的時候,由本人向户口登記機關申請變更登記。
從法理和原則上説,只要在不違反法律法規的前提下,公民改名申請不需要任何附加條件和理由,公安部門也不能以任何理由拒絕公民的改名申請。
《中華人民共和國户口登記條例》 第十八條,公民變更姓名,依照下列規定辦理:
一、未滿十八週歲的人需要變更姓名的時候,由本人或者父母、收養人向户口登記機關申請變更登記;
二、十八週歲以上的人需要變更姓名的時候,由本人向户口登記機關申請變更登記。
從法理和原則上説,只要在不違反法律法規的前提下,公民改名申請不需要任何附加條件和理由,公安部門也不能以任何理由拒絕公民的改名申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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