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個月試用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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試用期是用人單位對勞動者的考察期,也是勞動者對用人單位是否符合自己要求的考察。我國勞動法規定,勞動合同是可以約定試用期的,但最長不得超過六個月。三年以上固定期限和無固定期限的勞動合同設定六個月試用期是合法的。
如果勞動合同期限在六個月以下的,試用期不得超過十五日;勞動合同期限在六個月以上一年以下的,試用期不得超過三十日;勞動合同期限在一年以上兩年以下的,試用期不得超過六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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