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購房合同可以更換業主嗎

購房合同可以更換業主。但是要注意以下兩點:

1、如果購房合同已在房產局備案了,就必須註銷原購房合同,再和開發商簽訂變更户主名的新購房合同。

2、如果合同在房產局沒有備案,可以和開發商協商一下,把合同和首付款收據更改就可以了。

購房合同可以更換業主嗎

1、面積誤差要約定處理辦法

合同裏只約定了“合同約定面積”與“產權登記面積”的面積誤差比例,但未明確“套內建築面積”與“公共部位與公用房屋分攤建築面積(下稱公攤面積)”的面積誤差比例。

在這裏提醒買受人:一定要在合同里約定“套內建築面積誤差超過一定幅度時的處理辦法”,以便給自己行使權利留下依據。

2、想辦法約定訂金性質

新版商品房買賣合同》中沒有“訂金”的內容,但在出賣人與買受人簽訂認購書階段,認購書中又大多數存在“訂金”條款,且約定如果買受人不簽訂合同,訂金沒收等內容。然而,簽訂正式合同以後,認購書往往被出賣人收回,因此,一旦出現出賣人不履行合同的情況,買受人幾乎不能行使或無法行使雙倍返還訂金的權利。因此,建議買受人在合同中應約定訂金的內容及訂金的性質(依據最高人民法院的規定,訂金條款如未約定訂金性質,不適用訂金罰則)。

3、索要測繪部門實測面積文件

新版《商品房買賣合同》並無明示出賣人在交房時應向買受人出示《商品房銷售面積明細表》——“測繪部門實測面積文件”的義務,導致買受人在受領商品房時,往往不知道“套內建築面積”和“公攤面積”的變化幅度,而在建築面積加大的同時,經常出現“套內建築面積”縮水的現象。舊合同第二條約定,商品房交付時,出賣人應向買受人出示“測繪部門實測面積文件”,在這種有利於買受人的提示性條款明確約定的情況下,尚且大量存在出賣人不向買受人履行出示“測繪部門實測面積文件”義務的現象,如果在合同中沒有這種提示性條款,買受人的利益更無法保障,買受人完全處於一種糊塗消費的狀況。

4、合同還有不合邏輯之處

所有權或使用權本已無可爭議的內容,不應再作為可商議的條款。新版《商品房買賣合同》第17條關於“樓宇的屋面使用權”和“樓宇的外牆面使用權”,本應歸買受人享有(當然要服從物業的整體管理且不影響市容),但在實際售房中,出賣人往往將其約定為“歸出賣人所有”,而且不能協商。那就是説,買受人必須認同出賣人的侵權行為,否則就別買房。對不合邏輯之處,合同範本應加以限制和約束。

標籤: 業主 購房 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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